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称为( )。
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称为( )。
A 、合议制度
B 、回避制度
C 、公开审判制度
D 、两审终审制度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案件的制度。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
合议制度是什么?
中国古代合议制度的形态
中国古代一般案件,多采用一个法官坐堂问案的独任制,同时在历史久远的原始社会及奴隶社会的大部分时间里,中国也先后出现过形式不一的各种合议制度,对少数重大案件,采用像三司推事、朝审、秋审那样由若干法官会审的合议制。但是诸如三司会审等各种形式的合议制度,以严格现代意义上的合议制度的概念来论,只能说是形式意义上的合议制度,它们仅仅具有多人参加案件审理这一形式特征,平等参与、共同决策、独立审判这些实质特征的缺乏,使中国古代的合议制度与现代所说的合议制度是有差别的。下面就对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合议制度的各种形态按照历史朝代的顺序略加阐释。
西周的合议制度
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合议制度可追溯到西周时期。《礼记�6�1王制》一书就记载:“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宥),然后制刑。”
[④]《周礼》中也有记载:“乡士掌国中,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大祭祀、大丧纪、大军旅、大宾客,则各掌其乡之禁令,帅其属夹道而跸。三公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凡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上面的“王命三公参听之”和“王会其期”,即由周王会同三公(太师,太保,太傅)共断大案要案的制度,都是合议审判的原始形式,在这里,案件最终裁决权虽掌握在皇帝手中,但审理由三公共同进行,表明西周时代已初具合议制度的影子。
虽然严格地说,西周还谈不上什么真正意义上的合议制,但是合议制的雏形却已经在很多资料中得到了体现。金文中的“讯有司”,
[⑤]《周礼》中的“三刺之法”,都带有明显的合议色彩。
1、讯有司。讯有司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一样,在判决之前要征询大臣们的意见,《琱生簋》叫做“讯有司”。讯,讯问。有司泛指官吏。讯有司即征求群臣对判决的意见。判例说明“讯有司”作为一项诉讼程序,是有进步意义的,理论上是为了防止法官个人的独断,但是,在宗法制社会里,当法律制度与宗教势力发生矛盾时,再进步的法律制度等于零,国法须唯宗法是从。
2、三刺定案。根据《周礼�6�1秋官�6�1司寇》的记载,重大刑事案件判决之前,司法官必须征求有关官吏的意见,称作“三刺断狱”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⑥]“三刺”之后,按照大家的意见,再决定对罪犯加重或减轻刑罚。三刺定罪虽不是以侦察确凿证据为出发点,但其已包含着调查研究的内容,有利于防止冤狱。
三刺的程序是否全面实施或杂有后人的理想,尚难断定,但在铜器铭文中确有“讯有司”即征求大臣意见的实例。
秦汉时期的合议制度
秦统一六国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秦朝又是一个十分重视法治的朝代,奉行“以法治国”的方略,力图运用法律的权威,巩固中央集权。在汉朝的司法方面,基本是汉承秦制。
我国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有哪些
我国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有哪些?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以下几种审判组织形式:
刑事审判组织
刑事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具体刑事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二种,即独任制、合议制。
独任制
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的制度。
根据《刑事诉论法》第147条第1款的规定,独任制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案情比较简单,情节比较轻微,由审判员1人进行审判,既可以保证办案质量,又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便于法院集中力量处理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
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合议庭的审判长同样的职权。适用独任审判,须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进行,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并要认真执行回避、辩护、上诉等各项审判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合议制
合议制是一种集体审判的制度,即案件的审判,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制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均须采取合议庭的组织形式。实行合议制有利于发挥集体的智慧,集思广益,防止主观片面、个人专断和徇私舞弊。
1. 合议庭的组成
由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情况不同,第一审和第二审的任务亦不同,法律对合议庭的组成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202条的规定,合议庭的组成情况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组成,应遵守以下原则:
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该原则有利于合议庭在评议时意见分歧时作出决定。
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
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应当注意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不能担任审判长。
2. 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1.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2.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
民事审判组织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合议制、独任制。
民事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 根据案件性质、审判程序和审级的不同而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
合议制
合议制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
案件的审级不同,合议庭的组成也不同:
(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是直接从群众中选举产生,或者由人民法院临时邀请参与案件的审理,行使审判权的非专职审判人员。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另一种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2).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合议庭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这是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与第一审民事案件审判组织的重要区别之一。这一特点是由第二审的任务和性质决定的。无论是第一审,还是第二审,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
(3).重审或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应当按原审案件原来的审级确定,即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不论再审案件原来是由独任审判员审理或由合议庭审理,再审时都必须适用合议庭形式进行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无论原来是第一审或第二审,均应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必须由一人担任审判长,主持合议庭的审判活动。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是集体审判组织,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对外保密,不得向诉讼参与人泄漏。
独任制
由一名审判员负责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即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依第一审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或按特别程序审理的一般非诉讼案件。
行政审判组织
行政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的组织形式只有合议制一种。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
新励学网教育平台
海量全面 · 详细解读 · 快捷可靠
累积科普文章数:18,862,12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