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人员辞职的,其从业资格应当被()。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的,其从业资格应当被()。
A 、吊销
B 、撤销
C 、暂停
D 、注销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任用期货从业人员,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
(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第六条 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第七条 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取得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第九条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第十条 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已被本机构聘用;
(三)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经届满;
(五)最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不得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不得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第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机构的相关期货业务许可被注销的,由协会注销该机构中从事相应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第十二条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二)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四)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期货公司员工辞职
新合同法已经足以保障你的权利。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你的公司即可。新合同法中已经不存在违约金的事情了。总之没有法律纠纷!如果你下份工作还是期货行业,就必须得拿到前期货公司的离职证明,撤销原期货从业资格。
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期货交易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照本办法负责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的确认、检查、变更和注销等事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一)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包括:
1、期货经纪公司的正、副总经理及相当于副总经理以上职务者;
2、期货经纪公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
3、期货兼营机构中期货营业部门的正、副经理。
(二)期货经营机构业务人员(以下简称“业务人员”)包括:
1、从事期货交易的劝诱、开户、受托、执行、保证金收付、结算及交割业务的人员;
2、从事期货交易投资分析、咨询或期货经营机构内部财务、业务稽核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人员。第二章 从业人员资格的取得第四条 业务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并在申请从事期货业务前连续三年无经济违法纪录;
(五)接受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培训,并在证监会授权统一组织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中合格,且获得证监会授权统一颁发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五条 管理人员除应当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证券或金融机构工作三年以上,并曾担任证券或金融机构部门经理以上或同等职务;
(二)在证券或金融机构工作五年以上,并曾担任证券或金融机构部门副经理以上或同等职务;
(三)从事与期货交易上市品种相同商品的经营工作三年以上,并曾担任部门经理以上或同等职务;
(四)在期货、证券、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五年以上,并曾任科长以上或同等职务;
(五)有充分事实证明其具备期货专业知识或期货经营经验,并能有效经营期货业务。第六条 申请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者,应当参加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
证监会授权机构对上述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资格考试在证监会授权机构组织下统一进行。第八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可向证监会授权机构申请取得资格证书,并须提交证监会授权机构认为必要的资料。第九条 申请人需向证监会授权机构呈报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结业证书;
(三)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四)期货经营机构拟聘任意向书;
(五)证监会授权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十条 凡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者,应当于发证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通过证监会授权机构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超过此时限者,如欲参加资格考试,应当重新接受培训机构举办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第十一条 证监会授权机构需在接到申请后三十天内,对申请人的资料做出审查,对符合条件者统一颁发资格证书,予以注册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有关报刊上公布。第三章 从业人员资料的检查、变更和注销第十二条 证监会授权机构对从业人员资格实行两年一次的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向证监会授权机构办理资格证书验证手续。
资格证书经验证合格者,证监会授权机构予以办理资格重新确认手续。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证监会授权机构可不予办理资格重新确认手续;
(一)对其任职的期货经纪公司的破产负有直接责任;
(二)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
(三)在申请取得资格证书、资格证书验证和注册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发生变动,期货经营机构应于变动发生后三十天内依下列规定向证监会授权机构登记:
(一)对发生职务调动、升迁的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变更登记;
(二)对发生死亡、辞职、解雇、解任和退休情况的从业人员,进行注销登记;
(三)对经证监会依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被中止资格和注销资格的从业人员,进行中止或注销登记。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改变受聘期货经营机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该从业人员辞职或调离后三十天内,向证监会授权机构申报备案;新聘用机构应当在该从业人员就职后三十天内,向证监会授权机构申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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