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励学网 > 建筑专业 > 高层建筑可在()开始进行变形观测。

高层建筑可在()开始进行变形观测。

发表时间:2024-07-22 20:34:48 来源:网友投稿

高层建筑可在()开始进行变形观测。

A 、基坑开挖前

B 、基坑开挖完毕后

C 、基础垫层或基础底板完成后

D 、基础结构完工后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施工和运营期间哪些建筑物需要变形监测

性质与地基的情况不同,需要变形监测的建筑物也不同。变形监测的内容,应根据建(构)筑物的性质与地基情况而定。

变形监测要求针对性强,全面考虑,重点突出,正确反映出建(构)筑物的变化情况,以达到监视建(构)筑物安全运营,了解其变形规律的目的。

对于不同用途的建(构)筑物,其变形观测的重点和要求有所不同,例如对于建(构)筑物的基础,主要观测内容是均匀沉降和不均匀沉降,从而计算出累计沉降量、平均沉降量、相对弯曲、相对倾斜、平均沉降速度,绘制出绝对沉降分布图。

如果地基属于软土地带,基础采用的是打桩基础,则还需要确定其水平位移。对于建(构)筑物本身,主要是倾斜和裂缝观测。

对于厂房内的结构(如吊车轨道、吊车梁)除上述观测内容外,还有挠度观测。而塔式与圆形(如烟囱、水塔、电视塔)等高大建筑物,主要是倾斜观测和瞬时变形观测。

扩展资料:

对基坑施工过程进行监测的目的如下:

⑴ 根据现场监测数据与设计值(或预测值)进行比较,如超过某个限值,就采取工程措施,防止支护结构破坏和环境事故的发生。保证支护结构和相邻道路、建筑物的安全;

⑵验证支护结构设计,指导基坑开挖和支护结构的信息化施工;

⑶总结工程经验,为完善设计分析提供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变形监测

一般建筑主体完成后沉降观测规范测量周期是多长时间?相关规范有哪些?

一般来说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高层建筑主体施工期内每层一次,主体封顶后一年内,每三个月一次;主体封顶后第二年,每半年一次。一般沉降稳定无需再行观测。一般建筑观测不得少于5次。

相关规范

一、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2、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高层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施工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

3、施工过程中若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二、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为止;

三、在观测过程中,若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口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2~3d一次的连续观测;

四、建筑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当最后lOOd的沉降速率小于0.01~0.04mm/d时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能确定。

高层建筑施工沉降观测

高层建筑沉降观测的规范要求

变形控制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各类沉降观测的等级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及速度进行设计而确定。同一测区或同一建筑物随着沉降量和速度的变化,可以采用不同的观测精度。

5.1.2 布置和埋设沉降观测点(变形点)时,应考虑观测方便、易于保存、稳固和美观。

5.1.3 沉降观测宜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也可采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

5.1.4 观测记录和成果应清晰完整、准确无误,并符合本规程9.1节的规定。每一周期观测完后,可提供周期或阶段性成果。整个工程结束后,应提供综合性成果资料。

5.1.5 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开始,以获取基础和主体荷载的全部沉降量(该建筑的总沉降量)。

5.5 建筑物沉降观测

5.5.1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5.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 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 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 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 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 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置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 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5.5.3 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形式。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如雨水管、窗台线、暖气片、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型式可按本规程附录D规定执行。当应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观测标志的型式及其埋设,应根据采用的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读数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确定。标志的规格尺寸设计,应符合仪器安置的要求。

5.5.4 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按本规程第3.0.4条的规定确定。未包括在水准线路上的观测点,应以所选定的测站高差中误差作为精度要求施测。

5.5.5 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1 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2 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直至稳定为止。

3 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4 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一级工程若最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沉降量不大于倍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对其它等级观测工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

5.5.6 沉降观测点的观测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二级、三级观测点,除建筑物转角点、交接点、分界点等主要变形特征点外,可允许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视线长度不得大于相应等级规定的长度。

2 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也不宜设站。

3 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增加荷载量、仓库进货吨位、建筑物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

5.5.7 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根据需要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变形特征值:

1 基础倾斜α:

(5.5.7-1)

式中si—基础倾斜方向端点i的沉降量(mm);

sj—基础倾斜方向端点j的沉降量(mm);

L—基础两端点(i, j)间的距离(mm)。

2 基础局部倾斜α:

按(5.5.7-1)式计算。但此时取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墙6~10m内基础上两观测点(i,j)的沉降量为si、sj,两点(i,j)间的距离为L。

3 基础相对弯曲fc:

(5.5.7-2)

式中sk—基础中点k的沉降量(mm);

si、sj—基础端点i、j的沉降量(mm);

L—i与j点间的距离(mm)。

注:弯曲量以向上凸起为正,反之为负。

4 柱基间吊车轨道等构件的倾斜:

按(5.5.7-1)式计算。

5.5.8 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

1 沉降观测成果表。

2 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及各周期沉降展开图。

3 u-t-s(沉降速度-时间-沉降量)曲线图。

4 p-t-s(荷载-时间-沉降量)曲线图(可视需要提交)。

5 建筑物等沉降曲线图(见附录E)。

6 沉降观测分析报告。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