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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的部门是()。

发表时间:2024-07-22 20:38:55 来源:网友投稿

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的部门是()。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安全隐患投诉哪个部门

一、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途径

安全隐患投诉哪个部门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如下:

1、房屋属于国有和集体的,向所在地的建设局和安监局反应和投诉,并且有政府出面负责整改处理;

2、房屋产权属于个人的,是商品房的,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建设局和安监局反应和投诉;

3、属于个人自建的,可以找到建设方的上级单位或者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投诉;

4、属于个人施工方的,向所在地政府的安监部门投诉。

安全隐患是在日常的生产过程或社会活动中,由于人的因素,物的变化以及环境的影响等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缺陷、故障、苗头、隐患等不安全因素。

安全隐患是客观存在的,存在于企业的生产全过程,而且对职工的人身安全,国家的财产安全和企业的生存、发展都直接构成威胁。安全隐患在安全工作中通常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不安全因素。

二,发生安全事故如何处理

1)各级组织机构(包括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及时、真实上报;如果不能及时、真实上报,多为徇私舞弊发端。

2)是否组织相关的专业人员参与的事故调查组织,事故原因是否调查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如果没有专业调查,事故原因不清,事故定性不准,很可能徇私舞弊正在进行。

3)事故责任人是否得到相应的处罚,如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是否介入,责任人是否得到公正的裁决和惩罚。重点在于国家司法机关是否介入调查和处置。

4)事故受害人是否依法获得合理的赔偿。受害人赔偿一般由相关项目构成,不能是老板胡诌一个数的,如此亦可判断是否徇私舞弊。

5)事故现场的清理是否合法,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清理必须在事故调查结束后进行,草率清理现场,则可能是掩盖事故的真实性,可能发生徇私舞弊。

拓展资料: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建筑企业安全科职责 是什么?

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等。

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保证工程项目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资金投入,以及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具和生产、生活环境情况。

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明确建设、承包等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以及领导带班值班情况。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进度,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扩展资料:

建筑企业安全科的相关要求规定:

1、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查处模板支撑、脚手架和土方基坑工程、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和季节性施工,以及施工现场生产生活设施、现场消防和文明施工等方面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标准、规章制度行为,监督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2、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占20%,安全管理占40%,土建综合安全技术占40%。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法律确立了怎样的什么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章基本上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以下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1)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的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包括: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7、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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