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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m范围内的平台。

发表时间:2024-07-22 20:40:11 来源:网友投稿

连续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m范围内的平台。

A 、10

B 、15

C 、20

D 、25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连续排放的放空管口,还应高出半径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5m以上;间歇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平台或建筑物应 与放空管垂直面呈45%。

对煤气放散管的高度有什么要求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煤气放散5.14,设备和管道上的放散管管口高度应有符合下列要求:

1、当放散管直径大于150mm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以上。

2、当放散管直径小于或等于150mm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2.5m以上。

天然气放散6.5.12/6当高压储气罐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小于表6.5.12-1的规定;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5.12-2的规定。

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25米内的建构筑物2m以上,且不得小于10m集中放散装置宜设置在站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调压站屋檐1.0m以上。

扩展资料

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6.8.7 火炬:

1、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0m以上。对位于2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6.8.8的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

2、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0m以上。对位于1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6.8.8的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求国家标准

安全阀的放空管应该多高

有相关规范文件的。可以参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设计要求。1 当放散管直径大于150mm 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 以上。2 当放散管直径小于或等于150mm 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2.5 m以上。

吉林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炼油厂生产部分以外的一切经营、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和用户、液化石油气受压容器、设备及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设计、制造和施工安装。第二章 储配站第三条 储配站的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储配站的建设方案必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州、行署建设(公用)、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报省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后,委托有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做初步设计。

储配站初步设计必须经省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施工图设计经市、州、行署建设(公用)、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批准。

凡涉及使用土地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拨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准动工。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交付完整的技术资料,经当地建设(公用)、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初验合格,报省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市、州、行署建设(公用)、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同签发《安全生产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第四条 承担储配站的设计、施工、安装和检修的单位,须经当地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报省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各专业进行考核后签发设计与施工证书,方准承担设计、施工、安装和检修任务。第五条 储配站站址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远离居民区、村镇、工矿企业和主要公共建筑地区,并应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第六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汽车槽车库与站外有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附表1的规定。

储配站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附表2的规定。

生产中使用液化石油气的作业场所与气化室、供气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附表3的规定。第七条 储配站应设高度不低于2米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底部不得留有孔洞。围墙与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围墙3米外宜设消防车道,路面等级不宜低于三级。第八条 远离市镇的储配站,应在市镇内设气瓶供应站。供应站周围应设高度不低于2米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气瓶供应站的瓶库与周围建、构筑物及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附表4的规定。第九条 储配站内液化石油气泵房、压缩机室、空、实瓶库、灌瓶间、残液回收间、槽车库及气瓶供应站的瓶库和工业企业生产用的气化室、供气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有泄压设施,并应设置不发火花地面。排风设备的孔洞底皮与室内地面标高应一致。泄压面积与建筑物体积之比不应小于0.22。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的不同用途的房间之间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严禁设置连通的门窗洞口。门应向外开严禁采用侧拉门。门窗宜采用木质,如采用钢门窗,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第十条 储配站内建筑物屋顶承重构件和雨罩棚采用钢结构时,所有的钢构件应涂抹防火涂料。第十一条 总储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储配站宜设自动点火事故放空火炬。总储量在400立方米至100立方米的储配站可设自动点火事故放空管。400立方米以下的储配站应设放空管。事故放空火炬和放空管应设冷凝回收罐和阻火器。不准落火雨。放空管管口应高于罐顶2米,并应高出地面6米。第十二条 储罐区应设在站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在储罐区周围设置高度为1米的非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总储量超过2000立方米时,应分组布置,每组储量不应大于2000立方米,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米。第十三条 位于城镇边缘地带的储配站,当站内设置车辆专用的汽、柴油总储量不大于20立方米的储罐时,可设在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内,但油、气储罐之间必须设置分隔墙,油、气储罐与分隔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第十四条 储罐的支承部分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采用钢支架时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第十五条 储配站内消防用水量按储罐固定冷却设备用水量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

固定冷却设备用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5升/秒、平方米。着火罐的保护

面积按罐的全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罐的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按其表面的一半计算。移动式水枪的水压不应低于3.5公斤/平方厘米。喷淋管应采用非燃防锈材质,喷淋管尾部应设排污阀。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6H计算。但位于城镇边缘及边缘以外的储配站,其总储量小于200M立方米的可按2H计算。水枪冷却用水量不应小于附表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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