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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围护体系中,不包括()。

发表时间:2024-07-22 20:40:13 来源:网友投稿

建筑物的围护体系中,不包括()。

A 、屋面

B 、内墙

C 、门

D 、窗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建筑物的围护体系由屋面、外墙、门、窗等组成,形成室内空间,而内墙属于区隔内部空间的部件。

工地常见墙体分哪些种类?

结构墙和隔断墙,结构墙常用包括钢筋混凝土墙,砌块墙。都能起到抗压作用,但只有钢混墙起到抗压力抗剪力抗扭矩作用,也称作剪力墙或抗震墙,属于建筑物中的结构体系。隔断墙一般为轻钢龙骨墙体,玻璃隔断墙体,木制隔断墙体等。主要起到划分空间,保证隐私的作用。属于建筑物中的围护体系。

建筑基本知识入门

一、房屋建筑分类

房屋建筑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建筑物使用性质分类:⑴居住建筑、⑵公共建筑、⑶工业建筑、⑷农业建筑

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通常又被称为民用建筑。

2、按建筑物(住宅)的层数分类

⑴、平房建筑:

1、层 ⑵、多层建筑:2~6层

⑶、小高层建筑:7~9层 ⑷、高层建筑:

1、0层以上

3、按建筑结构分类

建筑结构:指建筑物中由承重构件(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架等)组成的体系。

⑴、砖木结构

描述:这类建筑物的主要承重构件是用砖、木做成。其中竖向承重构件的墙体和柱采用砖砌,水平承重构件的楼板、屋架采用木材。

特点:层数较低,一般在3层以下。1949年以前建造的城镇居民住宅,20世纪50~60年代代建造的民用房屋和简易房屋,大多为这种结构。

⑵、砖混结构

描述:这类建筑物的竖向承重构件采用砖墙或砖柱,水平承重构件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屋顶板,其中也包括少量的屋顶采用木屋架。

特点:建造层数一般在6层以下,造价较低,但抗震性能较差,开间和进深的尺寸及层高都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这类建筑物正逐步被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所替代。

⑶、钢筋混凝土结构

描述:承重构件如梁、板、柱、墙(剪力墙)、屋架等,是由钢筋和混凝土两大材料构成。其围护构件如外墙、隔墙等,是由轻质砖或其他砌体做成。

特点:结构适应性强抗震性能好,耐用年限较长。

⑷、钢结构

描述:主要承重构件均是用钢材制成。

特点:建造成本较高,多用于高层公共建筑和跨度大的工业建筑,如体育馆、影剧院、跨度大的工业厂房

4、按建筑施工方法分类:

⑴ 现浇、现砌式建筑:建筑物的主要承重构件均是在施工现场浇筑和砌筑而成。

⑵ 预制、装配式建筑:建筑物主要承重构件在加工厂制成预制构件,在施工现场进行装配而成。

⑶ 部分现浇现砌、部分装配式建筑:这种建筑物的一部分构件(如墙体)是在施工现场浇筑或砌筑而成,一部分构件(如楼板、楼梯)是采用在加工厂制成的预制构件。

二、建筑物的组成:

幢建筑物一般是由基础、墙体(或柱)、楼地层(或梁)、楼梯、屋顶、门窗等六大部分组成。

基础:是建筑物地面以下的承重构件,它支撑着其上部建筑物的全部荷载,并将这些荷载及自重传给下面的地基。地基不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是基础下面的土层,它承受着由基础传下来的荷载。

2、地基:分为天然地基和人工地基。基础按构造形式不同,可分为:

条形基础:是指呈连续的带形基础,包括墙下条形基础和柱下条形基础。

独立基础:是指基础呈独立的块状,形成有台阶形、锥形、杯形的等。

筏板基础:是一块支承着许多柱子或墙的钢筋混凝土板,板直接作用于地基上,一块整板把所有的单独基础连在一起,不仅使地基上的单位面积压力减小,也使整个地基的承载力增大。

箱形基础:主要是指由底板、顶板、侧板和一定数量内隔墙构成的整体刚度较好的钢筋混凝土箱形结构。对于抵抗地震荷载的作用极为有利。

桩基础:由设置于土中的桩和承接上部结构的承台组成。

3、墙体和柱:是竖向承重构件,它支撑着屋顶、楼板等,并将这些荷载及自重传给基础。

⑴、墙体的分类

①、按在建筑物中的方向,分为:

外墙:位于建筑物四周,是建筑物的围护构件。

内墙:位于建筑物内部,主要起分隔空间的作用。

②、按在建筑物中的方向,分为:

纵墙:沿建筑物长轴方向布置的墙称为纵墙。

横墙:沿建筑物短轴方向布置的墙称为横墙。外横墙通常称为山墙。

③、按接受力情况,分为:

承重墙:凡直接受梁、楼板、屋顶等传下来的荷载的墙称为承重墙。

非承重墙:不承受外来荷载的墙称为非承重墙。

⑵、柱:是独立支撑结构的竖向构件。柱承担、传递梁和板两种构件传来的荷载。

4、楼地层和梁:楼地层包括楼板和地面(首层地面),是分隔建筑空间的水平承重构件,主要作用是承受人、家具等荷载,并把这些荷载及自重传给承重墙、柱或基础。

⑴、楼板:楼板的基本构造层是面层、结构层、顶棚。

⑵、首层地面:是指建筑物底层的地坪。

⑶、梁:是跨过空间的横向构件。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八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第九条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第十二条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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