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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的三项基本制度说法错误的是()

发表时间:2024-07-22 20:40:57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仲裁的三项基本制度说法错误的是()

A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B 、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受理纠纷事项

C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D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起诉的,法院应给予受理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多选:下列关于我国仲裁制度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有( )

下列关于我国仲裁制度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有( )。

A.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B.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

C.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可以不开庭进行

D.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重点是对“仲裁的基本制度”的掌握。根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可以不开庭进行;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仲裁的基本制度包括哪些

仲裁的基本制度

1、 或裁或审制度

该制度体现了对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的尊重,其含义是:

①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② 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虽然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对受理的已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拥有管辖权,这些情况是:

A、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的;

B、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诉,进行了实质性答辩,并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的,可视为放弃了原有的仲裁协议,法院可对案件继续审理。

2、 一裁终局制度

其基本含义是,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同时也不能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复议。当事人对裁决应当自动履行,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当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确有错误,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时,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审查核实,予以裁定撤销。这是对一裁终局制度的一项补救措施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哪些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包括:

为了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民(商)事纠纷,促进仲裁事业的发展,借鉴国际通行作法,仲裁法规定了如下基本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是自愿原则的最根本的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即:

1、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双方没有这种共同意愿,没有记载双方共同意愿的仲裁协议,就不能仅凭单方面的意愿来通过仲裁这种方式解决纠纷,而只能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2、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对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是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的前提。

二、或裁或审制度

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其含义是:

1、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时,应当依照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这主要说明仲裁协议一经达成,任何一方都应当信守协议,不能背弃另一方而寻求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2、对于当事人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其管辖权因当事人双方共同的仲裁意愿而归属于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因此而被排除。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解决争议方式的初衷,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三、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包括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例外有两种情形,一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二是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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