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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

发表时间:2024-07-22 20:41: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

A 、警察局王某在刘某洗清嫌疑后,未将刘某释放

B 、在警察局上班的王某,执法过程中致使刘某骨折

C 、工商局因工作失误,吊销某饭店营业执照1个月

D 、税务局工作人员小夏开公车去购买办公家具的过程中撞伤行人的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有哪些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是指国家对某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 国家赔偿法 》第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国家不承担当事人所请求的损害赔偿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 侵权行为 是一种行使职权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着相关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个人行为,国家当然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包括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 证据 被 羁押 或者被判处 刑罚 的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因为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引起的,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行使职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则依据过失相抵原则视双方在损害发生过程中过错程序分担责任。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不应国家赔偿的国家不负责赔偿。应该指出的是,根据立法精神和解释,下列行为仍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①立法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②军事行为③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欠缺或管理不善④国有民航、铁路、医院在业务中造成的损害,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主要由保险赔偿⑤ 正当防卫 ⑥紧急避险⑦不可抗力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但在民事、行政 诉讼 中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及执行措施应予赔偿。 综上所述法律规定的不属于国家赔偿的情况主要有三种。当我们提起国家赔偿的维权时,需清楚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的情况。若国家机关给出的理由不属于以上几种情况,我们必须努力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属于什么赔偿

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为: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因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的行为造成损害的;

4、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的范围不包括什么?

一、 国家赔偿 的范围不包括什么?国家赔偿的范围不包括以下内容:(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根据新修订的《 国家赔偿法 》(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 的 (二) 非法拘禁 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行政处罚 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 的赔偿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 法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 逮捕 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刑罚 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 、 没收财产 已经执行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 证据 被 羁押 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 刑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设立的原因肯定是因为以国家为代表的其他机关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侵害了公民原本合法的利益,此时公民想要找回自己的损失也就只能找到国家,但是国家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会照常赔偿的,因为必须是确定侵犯的主体是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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