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消防设施履行日常管理责任。
()对建筑消防设施履行日常管理责任。
A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
B 、行政管理部门
C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D 、各级人民政府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履行曰常管理责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人应当共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一个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将协议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含构筑物)中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的系统、设施、设备,包括: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二)防烟排烟系统;
(三)消防通讯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四)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
(五)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系统和灭火器;
(六)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
(七)火灾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门、消防电梯;
(八)消防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第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公安派出所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房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第五条 建筑物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本省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质量。
禁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分别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互相通报相关情况。第七条 国家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包括建筑消防设施在内的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备案的消防设计和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程序依照《江西省消防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建筑消防设施由建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或者由产权单位书面委托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各方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并确定责任单位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维护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第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一)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二)制定并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
(三)组织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四)依法做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值班管理制度,保证24小时两人值班,并按照规定做好值班记录。
值班人员应当是取得上岗证的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第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频次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
(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结合公共娱乐场所每2小时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部分或者全部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当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
(三)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建(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防火分隔设施等。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市场监管、民政、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第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情况,组织监督抽查;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辖区内的居民住宅区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第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程序、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六)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情况;
(七)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
(八)按有关规定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第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由建筑物产权单位负责。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第十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一个单位统一管理。第十一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负责,定期管理维护,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十二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责任:
(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维修、保养、检测等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并按照要求设置相关标识;
(二)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等情况的管理档案;
(三)组织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维修、保养、检测,真实准确记录有关情况,存档备查;
(四)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
值班人员应当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设施的功能,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第十四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计划,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并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检测一次,确保完好有效。第十五条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修、保养、检测,并将自动消防设施接入城市消防物联网监测平台,实时传输监测信息。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条件、资格,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消防救援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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