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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合格判定条件应为:()。

发表时间:2024-07-22 20:50:13 来源:网友投稿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合格判定条件应为:()。

A 、A=1且B≤2,且B+C≤检查项的5%

B 、A=0且B≤3,且B+C≤检查项的5%

C 、A=0且B≤2,且B+C≤检查项的10%

D 、A=0且B≤2,且B+C≤检查项的5%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系统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什么是电气火灾监控报警系统?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一台主控机(SDFK)和若干个剩余电流式火灾报警装置(SDFA)、总线隔离器经双总线连接而成。

2.当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式火灾报警装置探测的接地故障电流超过预设值时,经过分析、确认,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同时把接地故障信号通过总线在数秒钟之内传递给主控机,主控机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显示屏显示报警地址,记录并保存报警和控制信息。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属于漏电监控方面的先期预报警系统,与传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同的是,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早期报警是为了避免损失,而传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为了减少损失,本文简要介绍了电气火灾设备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用及基本组成与工作原理。

什么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缺陷?

查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

5.0.5根据各项目对系统工程质量影响严重程度的不同,应将检测、验收的项目划分为A、B、C三个类别:

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控制室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2)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基本配置与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符合性;

3)系统部件的选型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4)系统部件消防产品准入制度的符合性;

5)系统内的任一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

6)系统内的任一消防联动控制器、输出模块和消火栓按钮的启动功能;

7)参与联动编程的输入模块的动作信号反馈功能;

8)系统内的任一火灾警报器的火灾警报功能;

9)系统内的任一消防应急产播控制设备和广播扬声器的应急广播功能;

10)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转换功能;

11)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控制功能;

12)防火门监控器的启动功能;

13)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启动控制功能;

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消防水泵、预作用阀组、雨淋阀组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控制功能;

15)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电动挡烟垂壁的联动控制功能,送风机、排烟风机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控制功能;

16)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

17)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

18)系统整体联动控制功能。

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控制室存档文件资料的符合性;

2)本标准第5.0.3条规定资料的齐全性、符合性;

3)系统内的任一消防电话总机和电话分机的呼叫功能;

4)系统内的任一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5)系统内的任一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器)和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

6)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和传感器的监控报警功能。

其余项目均应为C类项目。

5.0.6 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判定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为0、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小于或等于2、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与C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之和小于或等于检查项目数量5%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合格;

2 不符合本条第1款合格判定准则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不合格。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也就是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交通部厅公安字[2002]283号文件也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培训作了规定。现在交通港航系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操作人员和船上的高级船员,大都根据要求参加了消防培训。但是如何保证这些操作人员的岗位相对稳定,单位应制订制度并抓好落实。船舶单位船员因流动性较大,更应该根据人员的变化,随时进行培训,使上船人员尽快掌握本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再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值班人员仅靠一次数小时的培训是很难全面掌握的,而且时间长了.许多使用要求忘了,就更难适应值班要求了。我们在检查时,所问的人员犬部分都参加过培训。但是《并没有真正达到问有所答,熟练操作。因此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值班人员的培训,不能一劳永逸,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上述人员培训,以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使用并发挥其作用。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有火灾报警、故障报警、主、备电源自动切换、报警部位显示、系统自检、打印等功能。为了确保运行的可靠性,必须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①24小时值班制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要有专人24小时值班,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触动,值班人员不得脱岗,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②定期检查制度,应按要求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复位、系统自检、打印是否正常。每周对主、备电源进行自动切换试验。每年对全部探测器、火灾报警按纽进行卞次报警试验,备用电源充、放电试验。⑧接警处理制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报警后,值班人员应通过火警显示、查明发生火警报警信号探测器的地址,立即派人到现场或者电话通知报警部位的人员查看是否起火,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是火警应迅速拨打119电话,通知消防队,并通知本单位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和疏散。如果是误报应查明误报原因,排除故障,并做好记录。船舶应根据其特点,建立适应船舶要求的制度,改变目前存在的无制度、无记录、无专人值班等现象。

三、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目的,就是及时发现火灾,及时采取灭火、疏散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火灾带来的损失。但是目前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尤其是船舶,部分达不到这个要求,这些系统功能简单,在报警控制柜上,只分成机舱、泵舱、生活区等几个区域,缺少每个探测器地址显示,其原因是;有的产品是我国早年开发、研制时的产品,有的是外国产品,随船带人,也都是十几年;甚至二十年前的产品。这些产品都已落后,不符合现代消防的要求。现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已达到智能型、全总线型和综合型,系统一旦报警,马上在显示器上出现报警探测器的具体地址,一目了然。可以设想一下,有的区域一、二十个探测器,如果逐个房间查找着火点,将使用多长时间?扑救火灾是分秒必争的行动,如果为此原因丽延误了时间,使小火成灾,将是多么令人遗憾!建议有关部门作出规定将此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废,换成功能齐全的产品,以保障消防安全。

四、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安消防部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作了规定。例如山东省公安厅鲁公消[1997]11号文件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单位必须与消防监督部门认可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签订维保合同。探测器在投入运行两年后,应由专门清洗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清洗后应做响应阀值及其它功能试验。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拆卸、停用。对上述规定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地方并没有认真执行或者较难执行。如船舶常年在海上运输,流动性大,很难联系维修单位定期维修和清洗探测器。对此建议船舶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修和探测器的清洗,要利用坞修、舶修、较长时间停泊等机会,联系当地维修单位上船维修,并负责通知清洗单位对探测器进行清洗。同时消防监督部门应严格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对擅自停用和不能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加强对使用单位的消防宣传,提高有关人员的防火意识,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

五、探测器对使用环境有严格的要求,而从目前使用的情况看,有的探测器其工作环境达不到要求。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设计上的失误,有使用环境的改变,有安装地点的不当等,因此经常出现误报,使值班人员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的思想或者造成不必要的恐慌。所以对探测器的安装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根据安装环境的不同,安装符合要求的探测器。如果环境改变,同时要改装适应新环境的探测器,以保障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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