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主要义务的是( )。
以下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主要义务的是()。
A 、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B 、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C 、支付工程价款
D 、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什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 合同的当事人 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国家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已由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于2013年联合发布使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同时废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 签订的合同 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1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 建设工程质量 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是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责任。承包人根据不合格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2、逾期违约责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虽经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后,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与一般的履行迟延相同,承包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内容包括哪些内容是什么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可是建设工程合同应该主要包含哪些内容呢?本文为您详细解读。
一、合同的签订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于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后,不应该再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协议。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可以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并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6)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若涉及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可能会被要求采用FIDIC条款,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参照FIDIC条款起草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文本。
三、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应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应按时支付的工程款包括承发包合同有约定的预付款(备料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以及已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返还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保修金等款项。发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责任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2)按照约定的分工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各种材料和设备
(3)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接受竣工工程并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四、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
(4)对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
五、合同解除
承发包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履行。非法定事由或合同有关的约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承发包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1、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2、 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3 、承发包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的结算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结算条款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完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且无法修复,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4、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行使解除权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3)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5)合同解除后,还应当履行通知、协助、移交、保密等后契约义务。
六、合同无效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1)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具有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义的
(3)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2 、应注意下列情形:
(1)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工程验收是否合格,将导致不同的处理果:
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2)建设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及承包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承包人返工、修理、停工、窝工损失以及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3)对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资质的 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合同取得的利益,由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予以收缴。
七、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八、垫资条款的效力及处理原则
承、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工后,由发包人支付垫付工程款的条款,应当认定有效。
应注意下列情形:
(1)承、发包双方有无约定垫资本金及利息,将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
①仅对垫资本金有约定,对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不得请求发包人支付利息
②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2)承、发包双方可以约定垫资的利息计算标准,但双方约定的垫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无效。
九、违约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约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的会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
承包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延期的工期竣工等情况时会产生的违约的法律后果。
十、不可抗力的情形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是指承、发包双方在签约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后,承包方应迅速采取保护措施以尽力减少损失,并在最短期限内通知发包方损失情况。如因承包方未及时采取有关的保护措施或未履行尽快的通知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的,承包方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在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及时提供证明。
知识总结: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要注意其中包含的条款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不合理的条款都有可能会造成合同的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
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
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
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注意事项:
一、合同主体审查:
1、承包人应注意审查发包人资质。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1)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2)发包人如果是属于分包人,审查其是否具有分包资格。
(3)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发包人的实力、已完成的工程、市场信誉度、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发包人应注意审查承包人资质:
(1)承包人一般应为建筑企业法人,除了内部承包之外,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
(2)承包人应具有承包建设工程的资质。
二、工程范围:
发包人与承包人都应当对合同工程范围条款的进行明确的约定,最好应在合同中附上工程项目一览表及其工程量。
三、建设工期:
合同应对工期约定要准确、完善,如果存在中间交工工程,对中间交通工程的开工、竣工日期,也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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