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消防水源设施和( )档案资料。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消防水源设施和( )档案资料。
A 、供水方式
B 、供水状况
C 、供水途径
D 、供水能力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江门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202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水源的管理,保障灭火救援用水,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水源是指根据城乡规划及有关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可利用的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消防水源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具体实施消防水源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利、交通运输和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第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自然资源以及相关部门编制的消防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等规划内容,消防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第六条 无市政消火栓、消防给水不足或者消防车通道不畅通的公共区域,应当修建消防水池。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范围内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均应当设置消防取水设施。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的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建设,由项目所属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市政供水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涉及接入市政供水管网的消防水源在建设设计时可以咨询供水企业的意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对消防水源设置明显标志。第八条 消防水源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已建成的消防水源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第九条 消防水源应当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未配套建设消防水源的,由项目所属人民政府逐步配套建设。第十条 新建城市道路漏建市政消火栓或者已建城市道路补建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意见,由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第十一条 属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水源,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特殊建设工程竣工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属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消防水源,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的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应当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按照公共数据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政务大数据中心实现信息共享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消防水源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水源的档案资料。第十三条 消防水源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第十四条 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的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或者委托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由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保养;保修期满后,依法由物业服务人负责维护保养;未委托物业服务人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的,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负责维护保养,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开展维护保养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水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水源管理,确保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水源包括市政道路和农村给水管网配建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
附属于建(构)筑物的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消防水源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消防水源管理协调和考核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消防水源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消防水源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将消防水源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消防水源的维护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本村消防水源的管理工作。鼓励农村消防水源的维护经费通过村级公益事业经费的渠道解决。第六条 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运营消防水源,促进消防水源建设和维护市场化。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水源的义务,发现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取用、停用消防水源的行为,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第八条 城乡规划、市政道路和供水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满足消防规划的相应要求,明确消防水源的设置内容。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市政道路和供水专业规划时,对涉及消防水源设置的内容应当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消防规划有关消防水源建设的内容,制定消防水源建设的年度计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组织落实消防水源建设年度计划。第十条 有市政供水管网并可供消防车通行的市政道路和有给水管网的农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配建消火栓;不具有给水管网、水量水压不符合消防给水要求或者消防车通道不畅通的城镇和农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修建消防水池或者消防取水平台。
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和乡镇居住区2公里范围内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海洋、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源地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修建消防取水平台。第十一条 消防水源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水源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对消防水源设置明显标志;在易碰撞消火栓的地点设置防撞设施。第十二条 城镇消防水源应当与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消防水源建设、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将竣工图纸报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存档;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项目建设资料移交维护单位。第十三条 城镇消防水源由项目所属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供水企业(以下统称维护单位)负责维护。
农村消防水源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维护。第十四条 城镇消防水源的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实施定期巡查、维护等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包括消防水源分布图、设置地点、形式、数量、编号等内容的消防水源档案;
(二)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消防水源资料报送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三)及时将新建、改建消防水源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管径、压力、分布图等资料报送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四)对消火栓每季度至少试水一次;
(五)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平台损坏的,及时维修并恢复使用。
消防队都有哪些职责?
(一)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是消防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一项经常性业务,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发生火灾事故的一项重要措施。督促整改火险隐患是消防监督机构开展消防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会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以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
(二)督促部门、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同时对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标准进行审查把关,对贯彻执行办法、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安全操作,安全生产。
(三)督促检查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设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四)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消防监督机构有监督权,即:在制定城市规划方案时,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把消防设施的内容考虑进去,并按计划付诸实施。
(五)进行火灾统计。消防监督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准确、及时地进行火灾统计。
(六)教育训练部队,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抓好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全面提高部队的战斗力,同时对群众义务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七)组织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消防监督机构是火灾调查和火灾责任者追查处理的权威机关,负责对火灾事故进行查处。
(八)迅速接警出动,及时有效的扑灭各种火灾,努力减少火灾损失,全力参加灭火以外的各种抢险救灾。公安消防部队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实行昼夜执勤,常备不懈,接到报警迅速出动,积极抢救被困和遇险人员,保护疏散物资,迅速控制灾情发展,尽快消除险情,努力减少灾害损失,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
新励学网教育平台
海量全面 · 详细解读 · 快捷可靠
累积科普文章数:18,862,12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