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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及有关证照属于()。

发表时间:2024-07-22 21:03:38 来源:网友投稿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及有关证照属于()。

A 、民事责任

B 、行政处分

C 、刑事责任

D 、行政处罚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属于行政处罚中什么罚?

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属于行政处罚中行为罚,行为罚是剥夺被处罚人已经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许可行为的资格。

行为罚亦称能力罚,这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行为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扩展资料:

《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作出暂扣许可证的决定,这一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

二、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

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是为保证尔后行政处理决定的最终作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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