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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专门设计开挖的洞室或巷道,宜采用()。

发表时间:2024-07-22 21:06:14 来源:网友投稿

对于专门设计开挖的洞室或巷道,宜采用()。

A 、光面爆破法

B 、洞室爆破法

C 、浅孔爆破法

D 、预裂爆破法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在矿山露天爆破中,什么是炸药单耗?

炸药单耗就是每爆破一吨(或者一立)矿岩石方所耗费的炸药量(kg)。

计算公式:炸药单耗q=当次爆破的炸药总消耗量/当次爆破矿岩的总方量(吨数)。

单位是kg/立(或kg/t)。

硐室爆破法是将大量炸药装入专门的硐室或巷道中进行爆破的方法。由于一次爆破的用药量和爆落石方量较大,通常称为“大爆破”。

硐室爆破工程的分级是以一次爆破炸药用量Q为基础的,同时还应考虑工程的重要性及环境的复杂性按规定做适当调整。

依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硐室爆破等级划分为:A级,Q≥1000t;B级,250t≤Q&lt1000t;C级,50t≤Q&lt250t;D级,5t≤Q&lt50t。

装药量大于1000t的,应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其等级按A级管理。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项目前,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扩展资料:

硐室大爆破的主要对象是石方工程。下列条件之一者适宜采用硐室大爆破:

(1)因山势较陡,土石方工程量较大,机械设备上山困难,宜采用硐室爆破。

(2)控制工期的重点石方工程。例如铁路、公路的高填深挖路段,露天采矿的覆盖层揭露和平整场地等。

(3)在峡谷、河床两侧有高陡山地可取得大量土石方时,可运用定向爆破技术修筑堤坝。

(4)交通要道旁的石方工程,为防止长时间干扰交通,可采用硐室爆破。

由于硐室大爆破装药量大,对爆破区的破坏较重,对周围地区的影响较大,因此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特别是爆破区附近有居民区时,应慎重。

但是只要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周密考虑,硐室爆破仍不失为一种快速、高效开挖土石方工程的方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贵州省爆破工种首次举行放炮比赛 50吨TNT炸药瞬间爆炸

跪求 跪求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瓦斯检查员里面的内容。

煤矿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一、瓦斯检查点的布置

瓦斯检查点的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应包括矿井及采区回风、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 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以及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必须纳入检查的范围。

二、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安全员、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入井还必须同时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

2、重点检查内容

A——队长以上干部下井,应检查沿途瓦斯情况,瓦斯超限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并盯在现场处理,干部填卡必须填清沿途和工作面瓦斯情况。

B——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硐室值班人员、流动电钳工、安全员负责本队组工作责任范围内或本人工作地点的巷道、硐室和使用或检修中的机电设备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空气中的瓦斯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组织处理。

C——采煤队跟班付队长(或班长)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悬挂在本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

D——采、掘机司机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设置于采、掘机规定的位置上。

E——爆破作业过程中;爆破工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及时认真填写记录;

F——瓦斯检查员应对所负责区域每个检查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温度进行检查,另外对有一氧化碳气体涌出的地点还应检查一氧化碳气体,并负责检查所管辖范围 “一通三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G——生产队组当班工长应每班三次对工作面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对瓦斯涌出异常地点应随时进行检查,对瓦斯检查员提出的整改方案要积极组织实施。

H——通风科干部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检查员必须审查瓦斯检查巡回图表,审查瓦斯检查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情况。

3、问题处理

各检查人员发现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限后,必须立即与现场带班人员取得联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汇报矿调度,督促协助通风科进行处理。

三、瓦斯循环检查制度

1、检查次数

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使用中的瓦斯抽放钻场、抽放泵房,每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三次。

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设专人经常检查,

本班无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处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临时闭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硐室或巷道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防火墙(密闭)外栅栏处、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2、循环路线

每月月初由瓦斯队队长负责制定瓦斯(二氧化碳)巡回检查图表,生产中根据巷道变化及时更改;

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循环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

3、班中三次检查时间规定:

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汇报在接班后的一个半小时内完成;第二次检查汇报在班中前后一小时内完成;第三次检查汇报在本班到点前一个小时内完成;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检查,按设计循环路线进行。

无特殊情况瓦斯检查员不得随意改变检查路线以及提前或推后检查时间。

通风科长必须每月审查一次瓦斯检查巡回图表(月中变更也要及时审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瓦斯检查员现场交接班制度

1、瓦斯检查员要在现场交接班, 不得私自改变交接班地点,更不得在井外交接班。

2、交接班时, 瓦斯检查员要分别在对方瓦斯检查循巡图表上签字认可,不得代签;

同时交班人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当班工作地点的通风瓦斯情况和所存在的隐患以及下一班需要注意的问题;如当班存在隐患,未处理完毕,当班瓦斯员不得离岗。

3、接班后,当班瓦斯检查员要按时进入规定的检查地点,中途不得逗留。

五、坚持“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

1、瓦斯检查员下井要带好瓦斯检查巡回图表。

2、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巡回图表上填写检查路线、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并将检测内容填定在指定的“瓦斯记录牌板”上。当光学瓦斯检查仪与瓦斯传感器在同一位置的读数误差超过有关规定时,要以读数较大者为准,同时要及时向通风科汇报。

3、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填写、汇报,不得推迟,不得两次或三次一起汇报,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通风调度员在接听瓦斯检查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及时将汇报时间、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记录在“通风调度台帐”或调度日志上,要求记录清晰、完好,以防数据虚假。

4、通风队值班干部,每班班后必须审查“瓦斯检查巡回图表”,并在瓦斯检查巡回图表上签名和签注审阅时间,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5、生产队组当班跟班干部要在“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字,对图表上及瓦斯检查员所反映和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处理。

六、瓦斯日报审阅制度

1、通风科每天将一个圆班内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特殊工作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进行综合,填写到“瓦斯检查日报表”上(每个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取一个圆班的最大数值)。

2、通风科值班干部要认真审核当日“瓦斯检查日报表”的内容,在确认日报表准确无误后,报送通防副总、总工程师、矿长进行审核。对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偏高或涌出异常的地点,通风科要制定具体措施,及时组织处理。

七、瓦斯临界状态的处理

1、采掘工作面检查点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全值的95%时,称为瓦斯临界状态。

2、各种瓦斯测量仪器中有一种测得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5%,即称此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

3、采掘工作面的测点中有一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该工作面就必须停止生产,切断电源。

4、通风科必须及时查明达到临界值的原因并组织处理,处理完毕后,采掘工作面方可恢复生产。

八、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光学瓦斯检测仪、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仪器发放范围:全矿队级以上下井干部、各生产队组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硐室值班人员、流动电钳工、采掘机司机、安全员、监控工、瓦斯检查员。

3、瓦斯检查仪器必须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

4、正常使用的仪器必须按规定10天送襄垣调校中心调校一次,半年送长治市煤矿安全仪器检测中心检定一次,调校记录存档保管。仪器检修人员做好仪器的日常检修工作,保证仪器准确可靠,误差在规定范围以内,仪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100%。

5、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准备入井的仪器进行一次详细的检查: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外观是否完好

仪器是否可以正常开机使用

零点、充电电压是否符合要求

发放的仪器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

光学瓦斯检测仪

光学瓦检仪是否漏气

药品是否失效

仪器配件是否齐全

光谱、刻度是否清晰

不完好、超过使用期限、误差超标或存在其它影响使用因素的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

煤矿通风知识

《煤矿安全规程》

通 风

第一百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

20

%,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 1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 称

一氧化碳 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 NO 2) 0.00025

二氧化硫 SO 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 H 3 0.004

最高允许浓度(%)

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零一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

2要求。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 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

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

2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

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

0.5m

/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

高于表

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 5m/s。

第一百零二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 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

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 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 34℃时,必须停止作

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

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

3。

- 18 -

表 2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井 巷 名 称

允许风速 /(m/s)

最低 最高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风桥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主要进、回风巷

架线电机车巷道

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掘进中的岩巷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1.0

0.25

0.25

0.15

0.15

151210888

6

4

4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

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

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

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 5年修订1次。

第一百零四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

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一百零五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 10天进行 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

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

上。

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一百零六条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

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一百零七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

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零八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

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

20m前,

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

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

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

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

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

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

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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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距小于

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

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一百一十条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

定:

(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

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

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 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

得超过 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 4m/s,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井

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

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

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

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

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

2种回

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

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

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

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 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

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 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一百一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

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

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 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

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

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

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

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

行通风。

- 20 -

第一百一十六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

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

面严禁同时作业。

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

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三

十九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

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

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

全部封闭采区。

第一百一十八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

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第一百一十九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 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 3年至少进行

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一百二十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

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

统图。

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第一百二十一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

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 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 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 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

能在 1 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 1套通风机和 1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 2

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 1次。

(六)至少每月检查 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

负责人批准。

(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 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

以后每 5年至少进行 1次性能测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 1 0min内改变巷道

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 40%。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 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 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

化时应进行 1次反风演习。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

- 21 -

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

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

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第一百二十四条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

施。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

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 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

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

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一百二十五条 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

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在辅

助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绕道风门。

严禁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一百二十六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

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

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

式。

第一百二十八条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

得小于

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

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

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四)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

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五)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

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

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

运转。

(六)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

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

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

- 22 -

电闭锁。

第一百二十九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

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

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

浓度都不超过 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一百三十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

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投产初期可利用采区岩石

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严的煤层上山作爆炸材料库的回风巷。必须保证

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 3组、5t

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

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 0.5%。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 6m、入

口宽度不小于

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0.5%,

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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