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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廊建成后,应由( )进行日常管理。

发表时间:2024-07-22 21:12:04 来源:网友投稿

综合管廊建成后,应由( )进行日常管理。

A 、专业单位

B 、建设单位

C 、管线单位

D 、施工单位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综合管廊日常维护和管理应包括哪些

综合管廊就是地下城市管道综合走廊。即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电力、通讯,燃气、供热、给排水等各种工程管线集于一体,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系统,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管理,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它是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市政公用管线的市政公用设施。

作用:

地下综合管廊对满足民生基本需求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发挥着重要作用。

共同沟建设避免由于敷设和维修地下管线频繁挖掘道路而对交通和居民出行造成影响和干扰,保持路容完整和美观。

降低了路面多次翻修的费用和工程管线的维修费用。保持了路面的完整性和各类管线的耐久性。

便于各种管线的敷设、增减、维修和日常管理。

由于共同沟内管线布置紧凑合理,有效利用了道路下的空间,节约了城市用地。

由于减少了道路的杆柱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室等,优美了城市的景观。

由于架空管线一起入地,减少架空线与绿化的矛盾。

重庆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综合管廊管理,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益为主、规划统筹、因地制宜、社会参与、有偿使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廊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城市综合管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城市综合管廊管理,以及城市综合管廊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文化旅游、通信、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综合管廊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资金。

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银行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措。鼓励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综合管廊。第六条 城市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由管廊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综合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指导意见。

入廊费可以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成本,入廊管线种类、占用管廊空间比例、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等因素确定。日常维护费可以根据城市综合管廊运行、维护、更新等成本,以及入廊管线种类、占用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确定。第七条 城市综合管廊特许经营管理应当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管线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征询管线权属单位意见,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第九条 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加强系统布局,形成干线、支线和缆线有机衔接的管廊系统。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山地城市特点,编制干线、支线、缆线管廊地方标准。

已规划城市综合管廊的区域,城市管线规划应当与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相衔接,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公用管线工程,原则上应当以管廊形式进行规划。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综合管廊以外规划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统筹考虑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城市道路建设、城市管线建设等因素,组织编制城市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及时书面告知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管线权属单位需求,组织编制本行业管线年度入廊建设计划,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进度和管线权属单位需求,统筹各行业管线年度入廊建设计划,合理安排管线入廊建设时序,纳入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第十一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管廊工程建设应当落实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第十二条 管廊建设单位在编制管廊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询管线权属单位意见。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复核入廊管线规模并书面回复。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对管廊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征询管线权属单位意见。第十三条 已规划的城市综合管廊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安排建设工期,组织管廊建设单位进行管廊与道路设计综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与道路建设单位同步实施城市综合管廊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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