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励学网 > 建筑专业 >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包括()工作。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包括()工作。

发表时间:2024-07-22 21:24:33 来源:网友投稿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包括()工作。

A 、值班

B 、检测

C 、建档

D 、安装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的是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内容。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包括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故此题答案选D。

物业企业如何做好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物业企业做好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主要从:

1、制定完善的日常检查、设备使用规范、设备定期维护等方面的制度及检查登记表格;

2、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并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3、公司层面的重视,对损坏或过期的器材,及时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维修或更换。

比如:某物业企业的消防设备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1、按每年、月、日需要管理、维护的内容,年度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每月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人会同专业维保单位组织,每日由主管安全部门班组长负责实施。

2、每日工作:

(1)检查报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

(2)检查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阀门启闭状态;

(3)检查泵房配电动力柜电源指示是否正常;

(4)检查室内消火栓、喷淋管道压力表数值是否正常;

(5)检查消火栓、喷淋泵出水管闸阀及单向阀状态;

(6)将有关情况记入运行记录。

3、每月工作:

(1)自动或手动检查防、排烟设备、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显示、运行、联动功能;

(2)每月选取不同区域进行全联动测试,观察消防监控中心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

(3)对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启动试验,查看配电设施及泵运转情况;

(4)检查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电、充电是否正常;

(5)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认真填写文字记录,大型检修项目应填写设备技术档案。

4、每年工作:

(1)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对固定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

(2)每年于4月、10月两次保养室外水泵结合器,在10月做好防冻措施,与公安消防队联系通过水泵结合器进行消防车加压供水试验。

二、 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2、消防器材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配置数量、型号类型,合理设置分布点。

3、主管安全部门负责建立灭火器、自救面具等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档案,记明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行明示。

4、每月由各部门维护管理责任人配合安全部门检查责任区域的消防器材情况。

(1)灭火器材是否放置于干燥、阴凉、易取用的地方;贮气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喷射软管有无老化破损及喷嘴堵塞、灭火器箱上锁锁闭现象;

(2)自救面具是否置于易于取用和干燥、避光的指定场所,有无丢失现象;

5、每12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1次功能性检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距出厂日期5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手提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10年,推车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为12年,防烟自救面具的有效使用时间为距出厂日期满5年,防毒面具为8年,到期强制报废。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设施维护规定

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执行,建筑使用管理单位需要对其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下面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消防设施方面的维护规定,供大家参考。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1.明确管理职责。同一建筑物有2个以及2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明确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实行统一管理,以合同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实施统一管理的,物业管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职责,确保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正常执行。

2.制定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维修管理技术规程。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制度并落实巡查、检测、报修、保养等各项维护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及时发现问题,适时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且完好有效。

3.落实管理责任。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自身具备维修保养能力的,明确维修、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不具备维修保养能力的,与消防装置生产厂家、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单位等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4.实施消防设施标识化管理。消防设施的电源控制柜、水源以及灭火剂等控制阀门,处于正常执行位置,具有明显的开闭状态标识需要保持常开或者常闭的阀门,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保证其处于正常位置具有讯号反馈功能的阀门,其状态讯号能够按照预定程式及时反馈到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装置电气控制装置具有控制方式转换装置的,除现场具有控制方式及其转换标识外,其控制讯号能够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5.故障消除及报修。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消防设施故障的,按照单位规定程式,及时组织修复单位没有维修保养能力的,按照合同约定报修消防设施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的,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后,方可停用检修。

6.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档案。定期整理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技术资料,按照规定期限和程式储存、销毁相关档案档案。

7.远端监控管理。城市消防远端监控系统联网使用者,按照规定协议向城市监控中心传送建筑消防设施执行状态、消防安全管理等资讯。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1、按每年、月、日需要管理、维护的内容,年度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每月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人会同专业维保单位组织,每日由主管安全部门班组长负责实施。

2、每日工作:

1、检查报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

2、检查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阀门启闭状态

3、检查泵房配电动力柜电源指示是否正常

4、检查室内消火栓、喷淋管道压力表数值是否正常

5、检查消火栓、喷淋泵出水管闸阀及单向阀状态

6、将有关情况记入执行记录。

3、每月工作:

1、自动或手动检查防、排烟装置、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显示、执行、联动功能

2、每月选取不同区域进行全联动测试,观察消防监控中心消防控制装置讯号反馈情况

3、对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启动试验,检视配电设施及泵运转情况

4、检查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电、充电是否正常

5、定期对装置进行检修和维护,认真填写文字记录,大型检修专案应填写装置技术档案。

4、每年工作:

1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对固定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

2每年于4月、10月两次保养室外水泵结合器,在10月做好防冻措施,与公安消防队联络通过水泵结合器进行消防车加压供水试验。

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2、消防器材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配置数量、型号型别,合理设定分布点。

3、主管安全部门负责建立灭火器、自救面具等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档案,记明型别、配置数量、设定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行明示。

4、每月由各部门维护管理责任人配合安全部门检查责任区域的消防器材情况。

1、灭火器材是否放置于干燥、阴凉、易取用的地方贮气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喷射软管有无老化破损及喷嘴堵塞、灭火器箱上锁锁闭现象

2、自救面具是否置于易于取用和干燥、避光的指定场所,有无丢失现象

5、每12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1次功能性检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距出厂日期5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手提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10年,推车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为12年,防烟自救面具的有效使用时间为距出厂日期满5年,防毒面具为8年,到期强制报废。

消防系统维护保养标准规程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维护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要求,并提供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的维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是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107—93 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GA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502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 GB5026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A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 3 术语和定义 3.1 巡视检查 exterior inspection 对建筑消防设施直观属性的检查。 3.2 测试检查 test inspection 依照相关标准,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单项功能进行技术测试性的检查。 3.3 检验检查 access inspection 依照相关标准,对整体建筑各类消防设施进行联动功能测试和综合技术评价性的检查。 4 总则 4.1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4.2 本标准设定了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巡视检查、测试检查和检验检查三种方式。 4.3 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的技术要求应当遵循《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的有关规定。 4.4 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应由归口管理消防设施的部门实施,也可以按照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将巡视检查的职责落实到相关工作岗位。 建筑消防设施的测试检查、检验检查和维修保养,可以按照本标准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具备相应消防设施安装资质的单位依照本标准实施。 4.5 建筑消防设施自投入使用开始,必须处于运行和备用状态。 4.6 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4.7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和检验检查的技术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8 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表和年度检验报告,应由操作人员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认可。 5 消防控制室 5.1 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5.2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 5.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真实填写表1的相关内容。 表1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控制器日运行情况记录 时间 控制器运行情况 报警性质 报警部位、原因 及处理情况 值班人签名 值班人签名 值班人签名 正常 故障 火警 误报 故障报警 漏报 时 / 时 时 / 时 时 / 时 控制器日检查情况记录 控制器 型号 自检 消音 复位 主电源 备用电源 检查人 故障及处理情况 注: 1、情况正常打“√”,存在问题或故障的打“×”;

2、、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当场不能处置的要填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登记表》;

3、本表为样表,单位可根据控制器数量及值班时段制表。 6 巡视检查 6.1 一般要求 6.1.1 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部位,设有电子巡更系统的单位,应将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部位纳入其中。巡视检查每日应至少组织一次,并填写表2。 表2 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 年 月 日 巡查 项目 巡查内容 巡查情况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消 防 供配电设 施 消防电源工作状态 自备发电设备状况 火灾自动报警系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