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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发表时间:2024-07-22 21:35:51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民事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民事责任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

B、民事责任以补偿性为原则,因此不包括惩罚性赔偿责任

C、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D、当事人已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免除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甲乙两家是邻居,甲家在距乙家地基2米处种有一棵大树。每逢刮大风风便会将这棵树的一些大树枝刮落到乙家

中国法律主要看有没影响对方家的正常生产、生活为准。

现在这种情况已经影响到了正常生产、生活。

所以乙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乙如果不砍上诉至法院,法院也会判甲方砍去越界部分的树枝的。

不会的民法题,第二弹。

1、①③ 2、①②⑤ 3、②③ 4、①②④ 5、①③ 6、①③④⑤ 7、AB 8、AC 9、AB

10、CD 11、BC 12、ABCD 13、AD 14、BD 15、BD 16、同5 17、ACD

请专业人士参与民法回答,业余人士谢绝

标准答案是BC?我只能修正一下了呵呵,原来选择ACD,B是看错了出租人和承租人,解析是对的,答案是选错了。

原来认为A是正确的。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杨某交付了一年的房租,租赁期限显然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但是标准答案中没有A,可能是认为根据事实履行可以推出是一年确定的租赁时间。看来我还是要重新学习一下合同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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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是对的。

唐某是出租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也就是说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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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唐某是房屋的所有人,鲁某有权依照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两者是否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是诉讼问题,不影响鲁某的请求权。

D选项?

我个人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貌似可以推论出承租人是管理人,经过和楼主的标准答案的核对,可能是错误的判断。呵呵修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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