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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挖掘城市道路的说法,正确的是( )。

发表时间:2024-07-22 21:44:41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挖掘城市道路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得挖掘

B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挖掘

C 、对未达到规定期限的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D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道路完好和通行功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挖掘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即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街道、桥梁(含涵洞、高架道路)、隧道(含地下通道)以及市政广场、公共停车场等。

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即指工程建设及其他原因需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包括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非开挖(拉管、顶管)、地质勘探等作业。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县(区)市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协同开展挖掘城市道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一)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申请的审批工作,按照有关标准核定城市道路挖掘工期、范围、修复费用,组织、监督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进行审批,对交通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三)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管线建设项目提出规划审查意见;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挖掘城市道路中涉及使用园林绿地的行为进行审批,对接驳城镇污水排水设施,以及城镇污水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建设项目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提出指导意见,依法对办理施工许可的挖掘城市道路项目扬尘污染情况进行监督;

(五)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挖掘城市道路施工项目污染排放情况依法监督,防止污染环境。

管线产权单位依法履行管线保护职责,参与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附属道路下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城市燃气、电力、供水、电信等管线使用单位应当同步提出规划建设规模和实施各自权属管线建设,并根据不同类型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沟或管廊。

城市道路下已经规划建设有地下管廊的,各类型地下管线应当集中整合敷设到地下管廊。第五条 因燃气、电力、供排水、通信等管线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挖掘城市道路计划。

市、县(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统筹编制本级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每半年调整一次。同一城市道路上的不同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应当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挖掘城市道路时,涉及市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件,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联合勘察、联合会审、并联审批等方式,协同办理。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挖掘城市道路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完毕;准予挖掘的,核发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交通组织方案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不包含在该期限内,但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论证并审查回复。第七条 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收费标准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用于被挖掘道路的修复。第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位置、面积、用途挖掘。除抢修抢险外,施工中因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除不可抗力外,申请延长期限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九条 因抢险救灾、突发故障等,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需要紧急抢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办许可手续。挖掘施工区域一般限于特定范围。必要时应当通知有关管线单位进行现场勘验。

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2019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各管线单位应同时配套建设管线。第四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完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第二章 道路挖掘的审批程序第六条 城市道路挖掘单位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道路挖掘申请报告(挖掘原因、地点、道路类型、面积、工期、平面图);

(二)施工设计方案;

(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施工组织方案;

(四)按照《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需要编制交通组织方案的,还需要提交交通组织方案。第七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审查意见。第八条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道路占用费或者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应当执行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第九条 因建设确需挖掘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向城市道路挖掘审批部门申报计划:

(一)挖掘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须于预定工期6个月前申报计划;

(二)挖掘面积1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的,须于预定工期3个月前申报计划;

(三)挖掘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须于开工前15日申报计划。第十条 煤气、供水、供电、电信等专业管线单位因紧急抢险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及时告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节假日顺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一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组织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第三章 道路挖掘施工的管理与监察第十二条 道路挖掘施工中的废土和废料应当定点堆放并控制堆放面积,及时回填或者清运,保持环境清洁,不得阻碍行人或车辆通行。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两端应当设置醒目施工标志,沿管线围栏、围场施工应当留出人行通道,夜间悬挂红灯,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第十四条 水泥路、沥青路的破掘开挖必须划线切割。埋设管线设施,挖掘开槽工程及横穿道路挖掘,必须在保证车辆通行的情况下进行。严禁直接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拌合混凝土和砂浆。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挖掘单位应当指派专人现场负责施工管理。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挖掘经依法批准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行特殊公务时,可指令暂停道路挖掘施工,工期顺延。施工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停施工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挖掘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完毕,回填夯实管道沟槽、废土清运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验收。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3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尽快恢复路面,500平方米以上的15日内恢复,500平方米以下的10日内恢复。第四章 罚则第十八条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挖掘,每挖掘一个点(处)2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挖掘20平方米至50平方米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挖掘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处以8000元以上到1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挖掘1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挖掘水泥路、沥青路不划线切割的;

(二)挖掘单位不指派专人到现场负责施工管理的;

(三)因特殊情况需暂停施工,挖掘单位不按有关部门通知执行的。

占用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

B,C,E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关于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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