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权利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下列权利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抵押权
B、质押权
C、收益权
D、地役权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属于用益物权的有哪些
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法对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一、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益物权是指使用他人动产、不动产的权利,通常指以向动产、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人提供利益的方式合法取得使用该动产、不动产的权利,并通过此权利来获取其它利益。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之一种,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在现代民法上,各国物权法贯彻效益原则,已经逐渐放弃了传统民法注重对物的实际支配、财产归属的做法,转而注重财产价值形态的支配和利用。这种立法趋势反映到理论研究上即是学者越来越注重对用益物权的研究,但是对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则有不同的阐述。
二、留置权成立时要满足什么条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即留置权的主体应是债权人,一般民事主体不享有留置权,这是由留置权的担保物权性质及作用决定的
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换言之债权人不能就没有到期的债权债权主张留置权(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被留置的财产只能是债权人事先依合同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这些财产往往是债权人依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同占有的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对债务人的其他财产进行留置,否则会构成侵权
4、须债权的发生与被留置的动产有牵连关系。即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这意味着法律不允许债权人留置依其他合同占有的属于同一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上述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债权人的留置行为便可能构成侵权。
用益物权包括哪些
问题一:什么是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哪几种? 解答如下:
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其大分类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具体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胆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租赁权等。
问题二:什么是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哪几种?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问题三:用益物权包括哪些权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问题四:用益物权的分类包括哪些 引用资料: 用益物权,即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包括: 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居住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取水权、渔业权、驯养权和狩猎权
问题五:用益物权具体包括哪些 我国物权法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还有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
问题六: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包括哪些 在对用益物权性质的认识上,学者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有的学者用他物权的性质来阐述用益物权的性质也有的学者从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上来分析用益物权的性质。我们认为认识用益物权的性质,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应明确用益物权是物权,所以用益物权应当具备物权的通有性,如法定性、优先性、排他性和追及性等第二,应明确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所以用益物权应当具备他物权的通有性,如受限制性、派生性、不完全性等第三,应从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上来认识用益物权的性质。综合上述三个方面,我们认为,用益物权除具有法定性、优先性、排他性、追及性和受限制性、派生性、不完全性等物权和他物权的共有属性外,还具有如下法律性质:
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所谓用益性是指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用益性是用益物权的基本属性,是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区别的基本标志。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物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双重属性。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就这两种不同的价值而设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侧重于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侧重于物的价值或曰交换价值。正因为如此用益物权又称为使用价值权,而担保物权又称为价值权。由于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因而,它不可能具有担保物权的变价受偿性和物上代位性等属性。就是说用益物权不涉及以用益物的价值清偿债务问题,也不涉及用益物灭失后以其他物代替的问题。用益物权的用益性因用益物权的种类不同而存在着范围和程度上的差别。例如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和永佃权都是以土地为用益物的权利,但两者的用益范围和程度却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地上权以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和种植树木为用益范围,而永佃权则以在土地上耕作或牧畜为用益范围。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所谓独立性是指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它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用益物权的独立性表明用益物权不具有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属性。就是说用益物权不以他权利的成立为成立前提,不随他权利的让与而让与,亦不随他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同时用益物的变化,如部分灭失或价值减少等,用益物权都将随之发生变化。在用益物权独立性问题上,地役权似有例外。通说认为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似乎与担保物权相同,其实不然。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存在明显的差别。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所有权分离而存在,不得保留地役权而处分需役地所有权。这种从属性具体表现在: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一同让与,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不得被分割为两个以上的权利,也不得使其一部分消灭。可见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是为保证需役地人的用益目的而采取的措施,而非为保证某一债权的实现而设置的。
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所谓占有性是用益物权须以实体上支配用益物为成立条件。物权是一种支配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如此,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支配形态不尽相同。用益物权的内容在于使用收益的实体,即对物的使用价值的用益,因而它必然以物的实体上的有形支配,即实体占有为必要。用益物必须转移给用益物权人实际占有支配,否则,用益物权人的用益目的就无法实现。例如若不转移土地,地上权人或永佃权人就无法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进行耕作担保物权的内容在于取得物的交换价值,因而可不必对物进行实体上的有形支配,以无形支配为满足。在担保物权中,质权和留置权以标的物实体上的有形支配为必要,但这种支配并不是用益性的。在质权和留置权中,都有权利人非经物......>>
问题七:用益物权通俗说是什么意思 是指使用他人动产、不动产的权利,通常指以向动产、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人提供利益的方式合法取得使用该动产、不动产的权利,并通过此权利来获取其它利益。
问题八: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用益如何理解,通俗点 用益物权是物权范畴,指的是你没有所有权,但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也就是说东西不是你的,但是东西在你手上,你可以使用等等。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前三种权利土地是国家或者集体的,但是国家可以给你使用。可以种瓜种菜,可以建高楼大厦。但是你不能说那地是你的。
地役权举个例子通俗的说,比如你家要走到公路上,一般要绕个弯比较远。但是如果你从邻居家的菜地开一条路,那就很近了。你就跟邻居约定,我在你家菜地开一条道,我给你10万元,我用10年时间。这样你就享有这个菜地上开路的权利,使用这条道路。但是这个菜地不是你家的。
问题九:什么是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哪几种? 解答如下:
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其大分类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具体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胆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租赁权等。
问题十:什么是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哪几种?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下列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A
我国现行几种重要的用益物权包括:自然资源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故你的题目中只有A是应选选项。
B是担保物权,C是所有权,D是知识产权。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
新励学网教育平台
海量全面 · 详细解读 · 快捷可靠
累积科普文章数:18,862,12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