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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并清理后,应通知( )检查验收。

发表时间:2024-07-22 21:48:34 来源:网友投稿

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并清理后,应通知( )检查验收。

A 、建设单位

B 、监理单位

C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D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西安市出台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

西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近日出台的《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对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管理做出了统一规定,其中,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意味着市民此前戏称的“拉链路”现象成为历史。

其中城市道路维护管理精细化标准明确,车行道平整、坚实、无积水现象;人行道平整、稳固、无翘动,无积水现象,盲道通畅、无占用断头现象;路缘石稳固,线条顺畅、平缘石不阻水;占道围栏整洁有序,道路完好率≥95%。严格控制对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道路占用、挖掘行政许可必须依法审批,严格按审批内容进行城市道路挖掘和占用。巡查中发现违章占道挖掘行为或与审批内容事项不符等情况,及时制止并上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在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方面明确,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应办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施工完成后应按《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开挖修复要求施工,开挖修复应做到快速、坚实、平整,现场应清洁。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监管部门检查验收。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规范、明显的标志和安全围挡设施,落实铁腕治霾等施工保障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相关规定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标准缴纳路面修复费。每年11月16日至次年2月15日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加倍缴纳路面修复费。在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全市性重大活动前15日内禁止挖掘城市主要道路。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梁、广场、隔离带、路肩以及具备城市道路功能的通道、隧道、涵洞和建筑物控制红线以外沿街的空地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应遵守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本条例。第四条 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的统—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公安、交通、工商、水务、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 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养分开的原则,组织做好对城市道路养护和维修,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第七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城市道路,由其负责组织养护和维修;

(二)区、县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分别由其组织养护和维修;

(三)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组织养护和维修。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依法采用招标的方式。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第九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的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擅自进行对城市道路有损害的各种作业;

(四)向路面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物及冰雪;

(五)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悬挂标语、广告或其他挂浮物;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堵塞城市道路或在城市道路上设置障碍。

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开设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含开设停车场),应向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占用。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设计文件,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加收—至三倍的挖掘修复费。第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

(二)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确需变更位置、面积、期限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手续;

(三)挖掘现场应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挖掘城市道路时,应确保地下设施完好;确需改变地下设施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后,应当及肘按规定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第十五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设置。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出现险情,影响交通安全时,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保证过往车辆和行人安全。

为排除城市道路险情确需封闭道路交通时,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提前联合发布通告。

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道路挖掘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市政管理部门对区级道路挖掘实施监督管理。城市道路挖掘的具体监管与业务指导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综合监管机构实施。

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初应当向社会发布道路改造信息。道路挖掘单位应当结合道路改造情况,按照道路管理权限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道路挖掘计划。第五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挖掘单位申报的挖掘道路工程计划,召集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编制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编制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应当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详细规划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维修计划相协调;同一道路上的不同挖掘道路工程应当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第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

(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三)当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内挖掘城市道路的;

(四)道路挖掘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许可制度。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道路挖掘单位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及有关设计文件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到道路挖掘行政审批部门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件,方可按照规定挖掘。第八条 道路挖掘单位应当按照道路挖掘许可批准的范围、面积、时限挖掘城市道路。

逾期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当年挖掘城市道路计划。第九条 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挖掘期限或者扩大挖掘面积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延长或者扩大挖掘的变更手续。第十条 因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挖掘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道路挖掘工程应当实施分段挖掘施工、分段恢复道路、分段质量验收。除特殊情况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外,每段挖掘长度不得超过100米。第十二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管沟上口宽度大于下口宽度,管沟开口宽度不得小于800mm,宽度不足800mm的按照800 mm标准予以恢复;

(二)各种管线的敷设,其顶面高度应低于路床顶面以下500mm,否则应当采取加固措施。严禁在路面结构层中敷设各类管线;

(三)挖掘道路后需敷设的配套窨井及各类设施检查井井体,应当采用预制或现浇混凝土结构,不得设置在路面着力点上。塔杆、配电箱等构筑物,应当符合道路建设和城市市容有关规定;

(四)在道路挖掘期满前,回填净砂或者混砂并按照撼砂程序达到规范密实度要求。清理施工现场,并通知地下设施权属单位,对地下设施进行检测验收;

(五)因特殊情况敷设管线施工处于停滞状态的,应当采取路面简易恢复措施,保障交通安全,落实防尘措施;

(六)横断挖掘的,应当在夜间进行,当日不能完工的工程,应当于次日5时前恢复道路平整,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道路通行。鼓励采用装配式临时路面设施,减少对市容及道路通行的影响。对已经回填的道路挖掘工程,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恢复路面。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统一规范的封闭围挡设施,道路挖掘单位与道路挖掘回填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封闭围挡设施的衔接;

(二)设置统一标准的工程公告板,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和施工围档;

(三)按照批准的占道位置、面积,整齐、单侧堆放施工材料,弃土及时外运、日产日清,保证道路畅通。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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