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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役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发表时间:2024-07-22 21:49:37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地役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B 、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即便是土地所有权人也不得设立地役权

C 、地役权合同应包括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D 、设立地役权是为了提高供役地的效益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司考一个题,求解答

正确答案是ACD.他们的约定为地役权合同。第156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所以A是错的。《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167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所以甲乙之间设定的地役权对于受让人兵丁应当仍然具有约束力。B对了。

而C的说法就不攻自破了错了。D也错了。这是选错题答案就是ACD咯。对于2006年的题目司法部出的答案自然有它的道理,而且经过这些年都一直没有改变这个答案。就证明暂时是以这个答案为准的。不过按照地役权解释:未经登记的地役权其实就是一债权,并非物权,同不动产抵押权一样的,没有登记的实际上享有的就是一债权,根本不具有物权效力供役地在转让时未告知受让人的,又未登记,受让人应不受物权的约束,而此时若地役权人无法主张地役权而遭受损失的应可向出让人请求债权相关的赔偿。

2015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第三道真题,有疑问不会?

【答案】A

【解析】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甲乙之间设立的是地役权。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是从权利,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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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B。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这里的法律规定一般是善意取得制度。

3、选A。那就是所谓的袋地,享有邻地使用权。

4、本题区分对待。有家庭关系的,推定共同共有,除之推定安份共有。

5、选D。都是法条直接规定,没有什么好解释。

6、选C。这已经是出现侵犯财产的行为。

7、选B。农村土地承包以家庭作为主体的。在承包期内发包人也就是村组织,是物权调整土地承包或者收回的。

8、选A。法条直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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