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进行试生产,应在()合格之后。
矿井进行试生产,应在()合格之后。
A 、分系统试运行
B 、全负荷联合试运行
C 、分车间试运行
D 、单机试运行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的矿山建设、矿山生产以及直接为矿山生产建设服务的活动。第三条 矿山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鉴定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第四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和防止尘毒等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条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编写安全专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每个生产中段(水平)和每个采区(采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出口与安全出口相通。
(二)每个矿井必须有完整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有所需的风量、风质、风速、但非煤小型矿井,在保证井下所需风量的前提下,可采用自然通风。
(三)露天矿山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应能保证安全作业和边坡稳定。
(四)矿井采掘工作面应有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顶帮管理等技术措施;井巷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通风、运输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检修与施工的需要。
(五)地面及井下供电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六)提升、运输设备和装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七)地面和井下必须有防止地表水泄入露天采场和灌入井下的措施;有足以排出井下最大涌水量的设施;有防止造成边坡滑落或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发生泥石流的措施。
(八)地面和井下都应配备消防设施。
(九)地面、井下作业场所产生粉尘的地点必须有综合防尘措施。
(十)必须有劳动卫生设施和矿山救护设施。第六条 地质勘探报告书必须包含以下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较大断层、破碎带、滑坡、泥石流的性质和规模;
(二)含水层(包括溶洞)和隔水层的岩性、层厚、产状,各含水层之间,地表水与地下水之间的水力联系,地下水的潜水位、水质、水量和流向,地面水流系统和有关水利工程的疏水能力以及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
(三)小窑、老窿的分布范围、开采深度和积水情况;
(四)瓦斯、二氧化碳赋存情况、矿物自然发火倾向和煤尘爆炸性;
(五)对人体有害的矿物组份、含量和变化规律,勘探区至少一年的天然放射性本底数据;
(六)地温异常和热水矿区的岩石热导率、地温梯度、热水来源、水温、水压和水量,并圈定热害区范围;
(七)工业、生活用水的水源和水质;
(八)钻孔封孔资料。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投产之前,建设单位必须进行试运转或试生产,并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验收资料,申请验收:
(一)矿山安全卫生设施完成情况;
(二)各生产系统安全保障设施安全可靠性的评价资料;
(三)在试运转期间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数据。
负责组织验收的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企业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前往验收。第八条 矿山企业(含厂属矿山,下同)作业场所中的空气温度、噪声及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应定期检测,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第九条 在采掘和剥离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第十条 露天开采必须按矿山安全规程与行业技术规范控制采剥工作面的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工作面禁止形成伞檐、根底和空洞。第十一条 开采有瓦斯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测制度,必须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必须使用瓦斯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第十二条 开采可自燃的矿产资源的矿井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主要运输巷道和总回风道布置在岩层内或无自燃倾向的矿层内;
(二)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
(三)建立防火灌浆系统;
(四)定期检查井巷及采区的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煤矿核准程序
煤矿扩建、改建项目核准及竣工验收程序
(试 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5号)规定,为规范煤矿新建项目申报核准及竣工验收程序,依据国家发改委颁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号)、吉林省计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计重字〔1996〕490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吉林省能源局职能关系及工作流程的通知》(吉发改办字〔2009〕39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项目类别
扩建项目:指现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扩建后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设计规范规定升2级级差及以上。
改建项目:指现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增加生产能力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未达到设计规范2级级差,或没有增加生产能力但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的煤矿建设项目。未增加生产能力的改建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矿井延深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等。
二、扩建、改建煤矿基本条件
1.“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齐全的合法生产矿井
2.矿井扩建、改建后服务年限要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三、项目核准程序
(一)核准、审批权限
1.凡是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的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省属煤矿由省煤业公司、其它煤矿由所在市(州)发改委上报申请核准文件,主送省发改委,抄送省能源局。省能源局提出核准意见,由省发改委核准。同时报送企业编制的资金申请报告,省能源局提出安排意见,由省发改委审核后上报国家发改委或省政府。
2.省属煤矿需银行贷款完成的扩建项目由省煤业公司上报申请核准文件,主送省发改委,抄送省能源局。省能源局提出核准意见,由省发改委核准;
3.各市(州)、县(区)所属改、扩建后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自筹资金进行的改、扩建项目由所在市(州)发改委核准,报省发改委和能源局备案。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自筹资金进行的改、扩建项目核准申报文件由所在市(州)发改委上报,主送省发改委,抄送省能源局。省能源局提出核准意见,由省发改委核准。
(二)项目申报文件、资料
1.文件
(1)煤矿企业申报文件;
(2)省煤业公司或市(州)发改委上报初审意见及申请文件;
2.附件及资料
(1)矿井“六证”复印件;
(2)在现生产矿井井田范围外进行改扩建或外围新勘探区进行改扩建,必须有新区煤田地质勘探报告和批准文件,并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划定新矿区范围和储量复核备案;
(3)在原井田范围内进行扩建、改建,必须有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储量核实资料;
(4)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5)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扩建、改建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有征用土地预审批文件;
(7)在原井田范围外扩建、改建项目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文件;
(8)在原井田范围外扩建、改建项目有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审批文件;
(9)在原井田范围外扩建、改建项目有水土保持治理方案审批文件;
(10)矿井扩建、在原井田范围外或增加生产能力的扩建、改建项目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11)改、扩建项目需要工业广场变动的有场地选址审批文件;
(12)占用林地的项目有林业管理部门审批文件,涉及地面建(构)筑物拆迁、居民搬迁的项目有与建(构)筑物所属单位、当地政府签订的拆迁、搬迁协议;
(13)安全预评价报告;
(14)由国家或省政府各种专项资金支持的扩建、改建项目要有企业编制的资金申请报告、企业配套资金证明及银行贷款合同;要求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由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承诺;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及土地、规划部门文件材料;
(15)《煤矿安全规程》等法规要求及其他原因需要论证的项目要有专家论证意见;
(1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提交的其它需要文件和资料。
(三)审批程序和时限
1.建设单位将上述文件、资料报送省发改委和省能源局后,省能源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等进行论证评估,根据论证意见提出初审意见,由省发改委核准并上报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2.核准时限:自接到省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办理通知单后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中介机构论证时间除外)。
四、项目竣工验收
(一)验收权限
1.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和省级核准的各类煤矿扩建、改建项目,由省能源局组织验收。
2.其它项目由主管单位、所在市(州)发改委组织验收,报省能源局备案。
(二)工作程序
1.项目建设施工前必须到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登记,并委托工程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如需招标施工的项目还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建设施工招标,施工队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建设工程竣工后要报请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认证;
2.建设单位编制联合试运转(试生产)方案,报项目核准同级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报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联合试运转(试生产)结束后,编制联合试运转(试生产)报告;
3.建设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并报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4.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竣工验收内容需要报请环保、公安、消防、国土、水利、工业卫生、档案、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相关设施(资料)专项验收,并取得合格批件;
5.项目建设经主管单位或所在市(州)煤炭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初验合格后,报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设施验收,更换或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报请省能源局进行生产条件验收合格后,报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更换或延续《煤炭生产许可证》。
6.项目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要编制项目竣工报告,由项目核准部门按权限组织验收。
(三)需提交文件和资料
1.文件
(1)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2)主管单位或所在市(州)发改委对项目竣工初验合格报告及申请文件;
2.附件资料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矿井建设立项审批文件;
(3)矿井“六证”齐全(项目建设完成需要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完毕的新证);
(4)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文件、设计变更审批文件;
(5)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认证报告;
(6)项目工程特种设备(设施)检测报告;
(7)项目工程竣工图纸,联合试运转(试生产)报告;
(8)项目建设需要电力、环保、公安、消防、工业卫生、国土、水利、档案、审计等部门专项验收文件;
(9)项目建设资金决算和审计报告及转为固定资产验收文件;
(10)其它必要验收文件、资料等。
(三)办理时限
自接到省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办理通知单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五、其它
(一)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有关费用由企业负担,不收取其它费用。
(二)本程序自下发之日开始实行,试行中发现不妥之处请及时报告省能源局煤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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