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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掘进应先探后掘的情况包括在()时。

发表时间:2024-07-22 21:51:34 来源:网友投稿

井下掘进应先探后掘的情况包括在()时。

A 、接近断层

B 、揭开矿层

C 、贯通巷道

D 、掘开隔离矿柱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煤矿矿井开拓“先探后掘”是什么意思?

在有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采掘工作,都要坚持超前钻探。

矿井进行新采区开拓或掘进新工作面时,必须提前论证是否需要进行探放水,对需要进行探放水的要进行探放水设计。探放水设计要符合相关的要求,并经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煤矿必须坚持的探放水原则是什么

在受水害威胁的地区,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巷道掘进之前,必须采用钻探、物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小煤矿可请地测技术人员或地质部门写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安全防范措施,经县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掘进工作。

二、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用物探、钻探或巷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等情况。写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煤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后报县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回采。发现充水时必须立即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留设防水煤柱,否则,不得开采。

三、沿断层防水煤柱边缘布置工作面,在煤柱附近开切割眼时,必须边掘边探,随时对防水煤柱进行探查,探查防水煤柱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如不符合规定,按煤柱尺寸要求重新开切割眼。探查后所有钻孔必须封孔。

四、对小窑老空充水区、充水巷道、导水断层、强含水层、陷落柱、老钻孔等需要探放水的地区,都必须确定探放水警戒线,并准确地绘制在采掘平面图上。开拓掘进工程到达警戒时,必须先探后掘,严格掌握钻孔的超前距离。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拨出钻杆。要立即向矿部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情况紧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在安装钻机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背好帮顶,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2、清理巷道浮煤,挖好排水沟。

3、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4、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应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方位、倾角和钻孔布置数目及钻进的深度。

5、在预计水压大于1kg/cm2的地点探水时,应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应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必须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特别危险的地区,还应预先开掘安全躲避洞,规定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要使施工人员人人皆知。

6、煤层内原则上不得探高压充水断层、含水层及陷落柱水。如确实需要可先建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水,或根据水压等情况,按前款的规定要求进行。

六、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探老空水,探水钻孔应成组布设,并在平面图上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米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米。

2、探放断层及底板岩溶水的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七、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符合以下要求:?

探放小窑老空积水和本矿老空积水的超前钻孔,一般超前距离不得小于10-20米,各煤矿可根据水压情况具体规定超前距。

沿岩层探岩层水或断层水时可按下表要求进行。

淄博市煤炭管理办法(20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市煤炭执法稽查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经营执法稽查,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安监、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煤炭生产、经营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煤炭生产、经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鼓励煤矿发展非煤产业。第六条 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重大事故隐患、非法开采或者违法经营行为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等进行举报。

对举报有功人员,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煤炭管理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安全生产第七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第八条 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矿矿长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煤矿企业相关证照不得伪造、出租或者转让。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的年检、延续、变更手续。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设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7人。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建立并如实填写带班下井档案,带班下井的相关资料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轮流带班下井具体办法由市煤炭管理部门制定。

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或者总工程师),主管煤矿生产、安全技术工作。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煤矿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不得在其他煤矿兼职。

煤矿企业应当配有防治水专业副总工程师,配备满足生产作业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矿井防治水专业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及以上矿井防治水专业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

煤矿企业应当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生产作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组织实施。

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安全监控等生产系统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经依法验收、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煤矿水害防治应当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及物探等综合预防、治理措施。

煤矿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水情调查,查明矿井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专项措施。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等安全措施:

(一)探水或者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

(二)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

(三)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开采前。

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制定安全措施,并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第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七)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经探水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采掘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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