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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单位的()。

发表时间:2024-07-22 21:51:41 来源:网友投稿

企业、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单位的()。

A 、总工程师

B 、防治水专业负责人

C 、安全责任工程师

D 、企业法定代表人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企业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什么是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

三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两探:煤巷或半煤巷施工作业时必须同时使用物探和钻探两种探放水手段,查清掘进工作面周围的水害隐患。

一撤:发现有透水征兆必须立即撤离现场作业人员,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分析原因,研究科学安全有效的治理措施。

根据《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化解煤矿重大水害风险,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结合山西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是指煤矿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等工作的统称。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治水责任体系。

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治各种水害,特别要保证“三专两探一撤”规定的落实。

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防治水技术管理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三专两探一撤”各项规章制度、规划和计划、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实施“三专两探一撤”工作的专项资金使用建议。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和落实治理措施。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防治水机构必须明确主要负责人、机构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地质或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学历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主要协助总工程师做好防治水技术管理各项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煤炭网-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

煤矿各矿长防治水责任制

矿长岗位责任制

1.矿长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3.听取矿总工程师和业务主管部门对防治水工作规划、计划和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并保证人力、物力和相关资金的落实。

4.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负责监督和落实每年的防治水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5.负责组织实施每年雨季前的矿井水灾演习。

6.对煤矿水害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市委、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立即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禁迟报、谎报、瞒报各类伤亡事故。

7.负责水文动态观测系统安装、地质钻机及其它防治水装备的采购工作。

8.负责钻探、物探队伍的建设。

(二)矿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1.矿总工程师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技术责任人。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2.对全矿防治水相关技术负责人的管理到位,确保技术管理体系顺畅。

3.每月初组织召开一次防治水专项会议,协调和解决防治水工作方面出现的难点和问题,总结上个月防治水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不足,并对本月的防治水工作做好计划。

4.组织编制和检查防治水工程及防断层水、防老空水煤(岩)柱的设计。

5.及时审批各种施工防治水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为科学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6.负责主持制定煤矿防治水工作计划和防治水工程作业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推广应用防治水方面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把技术创新作为我矿技术发展的一种内在动力。对专业技术工作重点跟踪,组织技术攻关。

8.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治水科技评比活动。每年底对本矿本年度的科技项目,优秀设计及做出发明创造的科技人员进行评比并表彰,调动广大技术人员钻研技术的积极性。

9.负责落实水文动态观测系统安装、地质钻机的采购工作。

(三)分管副矿长岗位责任制

1.分管副矿长在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防治水相关工作。

2.负责学习上级下达的防治水方面有关技术政策、指令、细则、通报和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3.分管生产副矿长主要负责监督和落实防治水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质量。

4.分管安全副矿长主要负责监督防治水办公室对矿井各掘进头和采面的水害预报工作,负责督促培训中心对探放水职工的安全培训及发证工作。

5.分管通风副矿长主要负责监督通风科对防水密闭的设计、审核、施工及管理工作;负责督促井下探放水队组同防治水办公室之间的业务联系。

6.分管机电副矿长主要负责督察机电科做好机电排水设备的选型工作,督促机电科对排水设备、探放水设备(钻探设备)的购置工作。

7.分管生产副矿长主要负责督察防治水工程的施工工作,参照相关规定督促基建科加强对外委队组的管理。

煤矿探放水规定

矿井探放水制度内容如下:

一、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在有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采掘工作,都要坚持超前钻探。

二、矿井进行新采区开拓或掘进新工作面时,必须提前论证是否需要进行探放水,对需要进行探放水的要进行探放水设计。探放水设计要符合相关的要求,并经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探放水工作要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对发现的新问题重新制定措施,并经全体审批人员重新审核,方可执行。

四、探放水前,所有参加人员必须熟知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避灾路线。一旦发现异常,迅速按避灾路线撤出。

五、探水设备在进行探放水时,必须进行检修,以确保其完好。所有必要的设备必须准备齐全。

六、瓦检人员在开始进行探放水作业时,必须检查该处的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进行作业。并在探放水时随时进行检查。

七、探放水时,所有可能受水害危胁的人员必须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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