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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可进行()。

发表时间:2024-07-22 21:51:54 来源:网友投稿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可进行()。

A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B 、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C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

D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什么是文物保护范围和控制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1、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扩展资料: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1、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2、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分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分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历史建筑分为省级历史建筑、市级历史建筑和县级历史建筑。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潜在资源进行普查,注重吸收专家和公众意见,科学评估资源状况和保护利用价值,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认定以及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第十一条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认定以及直接确定的条件与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保存文物较为丰富;

(二)传统风貌建筑或者革命纪念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区域性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作为军事要地,或者与重要历史事件和历史名人密切相关;

(五)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应当有一处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第十三条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保存文物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较为丰富,或者与重要历史事件和历史名人密切相关;

(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能够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第十四条 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

(二)构成风貌的历史建筑和环境要素具备历史真实性;

(三)核心保护范围用地面积不小于一公顷;

(四)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总用地面积占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小于百分之六十。第十五条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四)保护范围、目标、要求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

历史名城保护条例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包括哪些内容

1.适用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见第二条)。

2.保护原则和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见第三条)。 3.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见第五条)。 4.保护规划的基本要求(见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5.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1)整体保护 (2)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3)历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4)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5)禁止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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