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施工现场中,不需要设置临时救援场地的是( )。
下列施工现场中,不需要设置临时救援场地的是( )。
A 、单体占地面积为2900㎡的图书馆在建工程
B 、建筑高度为27m的住宅楼在建工程
C 、建筑高度为27m的商场在建工程
D 、成组布置的15栋临时用房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 3.3.3,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除应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设置回车场外,尚应按本规范第3.3.4条的规定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一、场内临时道路
一、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1、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
2、场内临时道路;
3、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
4、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
5、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 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 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二、防火间距
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
1.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1.2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 的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 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2、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 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
注:
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时用房外墙外边线或堆场、作业场、作业棚边线间的最小距离计算,如临时用房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可燃构件的外缘算起。
2、两栋临时用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3、本表未规定的,可按同等火灾危险性的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三、消防车道
1、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2、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1、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 的回车场;
2.2、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2.3、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2.4、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3、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除应按要求设置回车场外,尚应按要求设置符合第4条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3.1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在建工程;
3.2建筑工程单体占地面积大于3000 m2 的在建工程;
3.3超过10 栋,且为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
4、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1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
4.2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
4.3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
施工现场消防救援场地设置有何要求
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
2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然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4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
7 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8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
9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10 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11 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6.3.2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的有关规定。
2 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3 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5 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m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6 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7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
8 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9 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10 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6.3.3 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2 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2)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
3)气瓶应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
4)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3 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4 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
2)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冬季使用气瓶,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严禁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
4)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
5)气瓶用后应及时归库。
6.4 其他防火管理
6.4.1 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防火警示标识。
6.4.2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应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
6.4.3 临时消防车道、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遮挡、挪动疏散指示标识,不得挪用消防设施。
6.4.4 施工期间,不应拆除临时消防设施及临时疏散设施。
6.4.5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洛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试行)》即日起实施,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车通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在建工地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在消防车通道建设、管理、维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鼓励群众通过96119举报投诉电话,举报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第二章 消防车通道的建设与维护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设计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高架桥与主干道交叉口、地道桥预留足够高度,并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二)严格执行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面及消防间距等消防规范的内容
(三)在规划核实前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
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市场、夜市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二)严格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三)对其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间,对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时,应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二)对在设置有消防通道标志的市政道路上停放的机动车辆,依法予以处罚或拖离,罚单记录输入车辆违章系统。
第十条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灭火救援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
(三)商业步行街口的路障应为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第十一条 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制定。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需要设置。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
第三章 单位和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三条 采用封闭式管理的出入口,应保障在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打开,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事先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五条 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对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居民住宅区道路规划停车位后,预留消防车通行宽度
(三)应对夜间停车巡查、检查,住宅区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隐患举报栏或举报箱
(五)对违章搭建和违章停放机动车辆等妨碍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或拨打96119举报投诉
(六)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事先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章 市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管委会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市场经营单位对本市场区域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或堆放货物
(二)严格管理市场区域内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等设置,严禁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章搭建、人为设置路障等行为
(三)负责车辆停放等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车通行宽度
(四)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巡查及消防安全教育,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市场区域内规划停车位时应预留消防车通行宽度
(二)对市场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严禁经营商户越线摆卖和悬挂有碍疏散的物品,严禁货物、包装箱等堵塞消防车通道
(四)及时清理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章搭建、人为设置路障等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净宽净高符合规范要求,保持市场内消防车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第五章 在建工地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监理单位消防车通道规划、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在建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车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个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
(二)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三)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不小于15米×15米的回车场或临时救援场地
(四)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五)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
(二)监督施工单位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堆放材料、占用为作业场地等,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或拨打96119举报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安、规划、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同级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因工作失职危害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乡镇、农村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停放,是指车辆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包括: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设置的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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