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关于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下面关于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B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处分质物
C 、质物必须是动产
D 、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的是质押的法律概念。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故本题答案为选项A。
关于权利质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 〉汇票、
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选 D
方某向孙某借款4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
此案属于典型的指示交付。问题的重点在于合同的生效问题。此题极容易使人混淆质权的成立与合同的成立。
如果仅仅因为质权标的物无法由债权 人直接占有而使质权无法生效, 则有悖于利用物之价 值的帕累托最优原则。 为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出台的 《关于适用 〈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88 条 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 质押
是对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动产设定质权的规定, 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质物也可以以间接占有的方式交付。此规定解决了动产由他人占有能否就该动产设立质权 的问题。 依照该规定, 质权的设立不再要求质物由质 权人直接占有, 在第三人为间接占有的情况下, 以书 面通知占有人的即可视为质权人占有。 该立法是充分 发挥其物的价值功能, 遵循物权法的物尽其用的原 则, 有利于增进物的最适利用, ③ 使第三人占有质物 的同时继续发挥其使用价值, 同时又能充分利用其交 换价值作为质物担保。 此种间接占有相对其他占有方式, 有明显不同, 即有一个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甚至与质权人利益相 对的④ 占有人, 质权人不能对质物进行直接管理和控 制, 出质人和直接占有人容易 “串通” 擅自处分其质 物, 对质权的保障就可能存在潜在的危险或威胁。 为 解除这一风险, 88 条后半段规定:“占有人收到出质 通知后, 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 该处 分行为无效。 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避免质权人由于脱 ” 离对质物的占有而丧失质权, 并最终损害质权所担保
合同自书面通知 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所以应该选C。够详细吗?
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
属于质权。
首先质权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而在动产上预先设定的担保物权,属于约定的权利,留置权并不是预先设定的,是法定权利;
其次质权自质押物交付时成立,留置权自债权不能实现或者产生危险时成立;
最后质权的对象包括物化的权利,留置权只包括物。
担保物权的实现都是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取得价款,而不能直接占有原物,这是保护债务人利益的要求,所以上述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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