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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劳务分包单位( )。

发表时间:2024-07-22 22:00:43 来源:网友投稿

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劳务分包单位( )。

A 、应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B 、无需建设单位的同意

C 、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的同意

D 、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建筑工程中,主体结构施工中的劳务分包是否违法?

不违法。

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可以自主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进行劳务分包,并不需要发包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由于劳务分包是在征得业主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业主或总承包方对材料和设备负责,劳务分包方只收取劳务费,不受任何限制。

另外由于工程造价中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的价格不平衡,有的高,有的低,如电气安装工程。劳动力成本很低,因为变压器的材料价格很高。其他的比如土方工程,几乎都是人工成本,所以不能强制限制。

注:劳务分包单位承接的单项业务合同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倍。

扩展资料:

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种认可应通过两种方式:

(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

(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承接劳务分包吗

不可以。劳务分包合法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分包的工程内容为劳务作业,并且属于以下中的一种或几种:

1、木工作业2、砌筑作业3、抹灰作业4、石制作业5、油漆作业6、钢筋作业 7、混凝土作业8、脚手架搭设9、模板作业10、焊接作业11、水暖电安装作业12、钣金工程作业13、架线工程作业 二、劳务分包的承包人,必须具有与工程内容相一致的 劳务分包作业资质(也是上述13种),且符合相应的等级 如:如工程含砌筑作业、抹灰作业,且砌筑量达到一级资质要求,则需要砌筑一级+抹灰资质,才能合法分包 三、劳务分包 的单项合同额不能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六十七条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总公司中标分公司可以劳务分包其他公司吗

不可以。

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是不可以分包给劳务公司。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工程的分包需要符合承包合同的约定,工程分包的承包方需要是具有资质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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