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是()。
下列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是()。
A 、温度计
B 、用电计量装置
C 、万用表
D 、压力表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那些是国家强制检验的仪器
有量块、砝码、压力表、流量计、电流表等。
1、量块
量块是一种无刻度的标准端面量具。其制造材料为特殊合金钢,形状为长方体结构,六个平面中有两个相互平行的、极为光滑平整的测量面;
两测量面之间具有精确的工作尺寸,量块主要用做尺寸传递系统中的中间标准量具,或在相对法测量时作为标准件调整仪器的零位,也可以用它直接测量零件。
量块是由两个相互平行的测量面之间的距离来确定其工作长度的高精度量具,其长度为计量器具的长度标准,通过对计量仪器、量具和量规等示值误差的检定等方式,使机械加工中各种制成品的尺寸能够溯源到长度基准。
按JJG2056-90《长度计量器具(量块部分)检定系统》的规定,量块分为1、2、3、4、5、6等和00、0、K、1、2、3级。 量块已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未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产品不准出口。
2、砝码
砝码是质量量值传递的标准量具。质量量值以保存在法国国际计量局的铂铱合金千克原器实物为唯一基准器。
各国均将砝码分为国家千克基准、国家千克副基准、千克工作基准,以及由千克的倍量和分量构成的工作基准组和各等工作标准砝码。
3、压力表
压力表(英文名称:pressure gauge)是指以弹性元件为敏感元件,测量并指示高于环境压力的仪表,应用极为普遍,它几乎遍及所有的工业流程和科研领域。
在热力管网、油气传输、供水供气系统、车辆维修保养厂店等领域随处可见。尤其在工业过程控制与技术测量过程中,由于机械式压力表的弹性敏感元件具有很高的机械强度以及生产方便等特性,使得机械式压力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4、流量计
流量计英文名称是flowmeter,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把它定义为:指示被测流量和(或)在选定的时间间隔内流体总量的仪表。简单来说就是用于测量管道或明渠中流体流量的一种仪表。
流量计又分为有差压式流量计、转子流量计、节流式流量计、细缝流量计、容积流量计、电磁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等。按介质分类:液体流量计和气体流量计。
5、电流表
电流表是指用来测量交、直流电路中电流的仪表。在电路图中电流表的符号为"圈A"。电流值以“安”或“A"为标准单位。
电流表是根据通电导体在磁场中受磁场力的作用而制成的。电流表内部有一永磁体,在极间产生磁场,在磁场中有一个线圈,线圈两端各有一个游丝弹簧,弹簧各连接电流表的一个接线柱;
在弹簧与线圈间由一个转轴连接,在转轴相对于电流表的前端,有一个指针。当有电流通过时,电流沿弹簧、转轴通过磁场,电流切磁感线,所以受磁场力的作用,使线圈发生偏转,带动转轴、指针偏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量器具
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指哪些?
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有:社会公用的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根据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
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规范计量活动,促进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实施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原则,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可靠,计量数据真实有效。
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计量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商、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计量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工作协调机制,解决计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计量行业管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专业技术指导、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第七条 鼓励先进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
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计量器具管理第八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作为统一本行政区域量值的依据。
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并按照规定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九条 下列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二)企事业单位建立并使用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器具;
(三)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四)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其他计量器具。第十条 下列计量器具实行重点监管:
(一)用于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食品安全方面需要加强管理的;
(二)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需要加强管理但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
(三)其他应当实行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
实行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目录,由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一条 使用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登记造册,向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未按照规定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定周期届满或者修理后继续投入使用的,应当重新检定。
使用前款规定以外其他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技术规范确定检定、校准周期,自行检定、校准或者送有资质的机构检定、校准;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检定、校准的,应当建立相应计量标准。
检定、校准合格的,应当在计量器具明显位置加贴检定、校准合格标签。第十二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冷)量表等计量器具,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申请首次和周期强制检定。使用期限届满或者损坏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并按照规定送检。
前款规定的计量器具按批检定的,每批平均示值误差应当小于或者等于零;平均误差大于零的,该批计量器具为不合格。第十三条 制造、修理列入国家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取得制造或者修理许可证。制造出厂的计量器具应当附有合格证(印),并在明显部位(或者铭牌)、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厂名厂址。
销售实施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应当查验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及其标志和编号。进口并销售列入国家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执行国家进口计量器具相关规定。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冒用、转让、出借、出租制造或者修理许可证;
(二)破坏计量器具封缄或者准确度;
(三)加装作弊装置(功能)或者破坏防作弊装置(功能);
(四)销售、使用无合格证(印),无许可证标志、编号,无厂名厂址的计量器具;
(五)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六)使用未经检定、校准,超过检定、校准周期或者经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七)伪造检定、校准证书或者提供、使用伪造的检定、校准证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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