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 )材料。
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 )材料。
A 、不燃
B 、不燃或难燃
C 、可燃
D 、燃烧性能不限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民用建筑的分类和耐火等级有哪些要求?
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 民用建筑的分类
注:
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别确定。
2.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4的规定。
表1-4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
1.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的规定执行。
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②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6)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7)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8)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9)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民用建筑内部防火消防工程设计有哪些规范要求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注:
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然、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然材料作防护层。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5.1.9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2019-04-30 5.1建筑分类和耐火极限
5.1建筑分类和耐火极限
建筑分类
一类高层民用
1.住宅:h>54m(包括商业服务网点)
2.共建:h>50m;h>24m以上部分任意楼层S>1000㎡;医疗、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省级以上;藏书>100万册
二类高层民用
1.住宅:27m<h<54m(包括商业服务网点)
2.共建:除一类高层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单、多层民用
1.住宅:h<27m(包括商业服务网点)
2.共建:h<24m及h>24m的单层建筑
耐火等级
1.分类:
一、二、三、四级;
2.不同耐火等级建筑构建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P58-60,附表1
3.强条:
1).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和一类高层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除木结构外,老年人的照料设施不应低于三级;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2.0h;
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屋面,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1.5h和1.0h
4.屋面防水宜采用不然、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材料时必须要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
5.二级耐火等级内采用难燃型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0.75h;
6.当房间面积不大于100㎡是,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0.50h的难燃型墙体或耐火极限≥0.3h的不燃性墙体;
7.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应≥0.75h;
8.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规范。
9.二级耐火等级内采用不燃吊顶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10.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养老院、中小学、幼儿园及托儿所等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0.25h;
11.二、三级耐火等级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12.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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