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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档案应该由()单位移交城建档案馆。

发表时间:2024-07-22 22:09:02 来源:网友投稿

工程建设档案应该由()单位移交城建档案馆。

A 、工程管理

B 、建设

C 、监理

D 、总承包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的是提交城建档案的内容和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故,本题选B。

建筑工程资料由总包单位还是建设单位交档案馆?

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规定的档案内容第一部分是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包括从工程立项开始到办完施工许可证,开工,都是建设方办的事,还包括甲方的财务文件等等。这些重要内容不可能经过总包的手再到档案馆。

归档整理规范规定内容第二部分是监理文件,也不可能经过总包的手再到档案馆。

归档整理规范规定第三部分

施工文件、第四部分

竣工图文件、第五部分

竣工验收文件。共计五大块总包应先将第三、第四、第五部分规整送城建档案馆或与档案馆联系好,请审查达到要求后。正式移交给建设方,同时监理也把第二部分移交建设方,由建设方会同第一部分,规整好才能交接与档案馆。档案馆保存费用是建设方规定的科目列支。

南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编制、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市和县、湾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提高城建档案管理水平,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市和县、湾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和县、湾里区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县、湾里区城建档案馆按照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集中管理以下城建档案: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五)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八)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九)国家规定应当归档的其他城建档案。第六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构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和移交档案。第七条 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修改、补充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其中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第八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第九条 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档案齐全;

(二)建设工程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建设工程实际状况;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建设工程实体相符,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四)建设工程档案已经按照有关规范整理立卷。第十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告知城建档案馆,并向建设单位发送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应当包括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编制要求,报送、移交时限,报送、移交程序。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通知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建档案馆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预验收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修改、补充建设工程档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情况。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3个月内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专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档案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依法取得相应的档案技术职称。未受过档案专业知识教育的,应当经档案、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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