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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中标通知书自()发生法律效力。

发表时间:2024-07-22 22:11:30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招标投标法》,中标通知书自()发生法律效力。

A 、发出之日

B 、作出之日

C 、盖章之日

D 、收到之日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中标通知书( )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中对于建设单位改变中标结果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建设单位发出的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而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属于要约,《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应当属于承诺。《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建设单位既然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标过程的投标要约已经承诺,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更换施工队伍,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不具有合同的效力,建设单位仅仅负有与投标人签订合同的义务,而双方的合同并未订立,建设单位更换施工队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赔偿对方因缔结合同所产生的损失。法律依据是《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我们认为中标通知书具有承诺的性质,建设单位向中标人送达中标通知书,合同即告成立。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更换施工队伍,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请问中标通知书什么时候对招投标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而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法律效力。

所谓“法律效力”是指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发生法律拘束力。

依照〈合同法〉是对双方在缔约过程中的相互约束。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了不可抗力外,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如:宣布该标为废标,改为由其他人中标的,或者随意宣布取消项目招标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给投标人造成损失超过定金补偿部分还应该给予赔偿。

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如:声明或以行为表明不承担招标项目的,则无权索回履约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定金补偿部分还应该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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