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督人员应该具有的条件不包括( )。
政府监督人员应该具有的条件不包括( )。
A 、具有三年以上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B 、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C 、具有五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D 、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人民监督员是全职吗?
人民监督员是兼职的,没有实质业务,也没有实质工作内容。
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及职责
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统一负责选任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工作。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拟撤销案件的
(五)拟不起诉的
(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八)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九)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十)阻碍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一)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的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拥护宪法,遵守法律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年满二十三周岁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身体健康7.有履职时间。
(二)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 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 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 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 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人民监督员的任期及职务解除
(一)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
1. 因职务调整,出现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情形的
2. 不愿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人民监督员辞去职务的,由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布。
(三)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解除其职务并向社会公布:
1. 不再具备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的
2. 具有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的
3. 违反人民监督员履职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报名方式(一)组织推荐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及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征得被推荐者本人同意,向司法行政机关推荐。
(二)公民自荐
公民个人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向司法行政机关自荐。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应具备什么资格?
1、具有土木工程类大专及其以上学历;
2、具有四年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的工作经历;
3、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能熟识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参加省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应具备的素质:
一、 思想素质
1、受人尊敬的高尚人品,影响他人的魅力和感召力;
2、诚实守信;
3、对事业的感情和忠诚;
4、对事业责任感;
5、对事业的热爱,工作毅力,以及敬业和付出精神;
6、对社会道德、职业操守、行业规矩的尊重和协同
二、 知识素质 质量监督人员应该具备比较广泛的知识。
从层次上讲:
1、必须懂与基本建设有关的基本法律、法规;
2、必须掌握与项目相关的施工程序和施工工艺知识;
3、必须了解施工操作面质量要求和技术参数;
4、必须了解相关知识,包括历史、技术特点等等;
5、尽可能多地了解科技、历史、地理、社会、文法、风俗、礼仪、修养、体育等方面的知
三、 能力素质 能力直接作用于业务,总的讲:
1、善于观察、发现问题的能力
2、分析判断、决断能力
3、灵活应变的能力
4、交往、沟通和协调能力
5、学习的能力
四、 身心素质 这个要求比较简单,但却是工作的重要基础,并不那么容易做到。
1、良好的身体素质,健康,有活力,能吃苦;
2、良好的心理状态,乐观向上,善于应对挫折,没有不良嗜好;
3、正常的理解和判断能力,还有一些智谋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与社会的融洽协调心理,随和,不偏激,遇事冷处理,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反映要快捷,表态要稳慎,关心别人,帮助别人,积德行善,利他悦我。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和《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证)的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套印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章。证件印制的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取得监督检查证,由所在部门按本规定统一申领。第五条 监督检查证的发放范围:
(一)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政府有关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
(三)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特邀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第六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范围:
(一)民主党派人士;
(二)社会知名人士;
(三)其他适合的人员。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享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的机关或其他组织的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在编人员;
(二)熟悉本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工作人员领取监督检查证,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第九条 对下列人员不得颁发监督检查证:
(一)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或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不满两年的;
(二)受党纪处分后不满两年的;
(三)因违法或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国家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五)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第十条 监督检查证按下述规定颁发:
(一)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地、州法制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颁发;
(二)市、地、州、县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证由市、地、州法制工作部门颁发;
按照前款分工,颁证部门在监督检查证加盖钢印。
(三)申领监督检查证,由申报机关统一填写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制作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申报表》;
(四)市、地、州法制工作部门应将监督检查证的颁发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特邀的监督检查员所持监督检查证应注明“特邀”字样。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监督检查证。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系统内行使监督权。第十三条 持证人员执行公务,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第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扣监督检查证,并可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监督检查证:
(一)越权使用监督检查证的;
(二)涂改、转借监督检查证的;
(三)违法违纪,以权谋私的。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调离工作岗位,由原发证机关收回监督检查证。
监督检查证遗失,应登报申明作废,经持证人所在部门核实后报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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