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符合系统竣工验收要求的是( )。
下列不符合系统竣工验收要求的是( )。
A 、干式灭火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不大于1min;预作用和雨淋灭火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不大于2min
B 、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不小于0.05MPa
C 、距水力警铃3m远处警铃声声强不小于70dB
D 、雨淋报警阀动作后15s内压力开关动作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自动喷水系统验收。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办理了备案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在湖北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开始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监督机构.(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包括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和住宅工程的质量通病治理情况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可提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协调,待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各方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五)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六)建设单位取得按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对单位工程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验收意见书。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统称备案机构)申办备案手续。
第十条 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十一条 建筑规模较大的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为一个子单位工程,其验收办法按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二)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四)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六)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对单位工程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验收意见书;(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八)建设单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文件;(九)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十)备案机构要求应当提供的其它有关文件资料。第十三条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及时向备案机构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二)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向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备案机构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15日内,对备案文件齐全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加盖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并颁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见附件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各一式五份.第十四条 备案机构颁发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是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必备文件.第十五条 备案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六条 备案机构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方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该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处罚。第十九条 备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予以备案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应作为法定文件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和涂改,并按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保存。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由各地按省建设厅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仿制或复印。第二十三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鄂建[2000]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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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有哪些?谁知道?
(一)成立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人防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二)办理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向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一)及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相关资料。(三)审查竣工验收条件。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人防工程准予竣工验收回复,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四)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接到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准予竣工验收回复决定后,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书面通知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按下列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1.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编制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编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监督:(一)工程竣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三)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四)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参建各方主要质量负责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五)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该工程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项目监督员签字,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流程图成立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办理竣工验收申请审查竣工验收条件组织竣工验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向当地人防办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当地人防办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出具准予竣工验收回复,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重新申请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通知当地人防办和人防质监站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1.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分别汇报情况。
2.审阅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签署工程竣工验
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建设项目和按基建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第三条 小型项目一般在试生产或试使用三个月内、大中型项目一般在半年内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独立建设的办公楼、教学楼、住宅等一般民用建筑,建成交付使用即组织验收。在上述期限内验收确有困难的,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依据第四条 验收的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重大设计变更应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第五条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合作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第三章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六条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需要,符合工程竣工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产品;
(三)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等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四)生产设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
(五)必要的生活设施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六)非生产项目按设计文件建成,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第七条 大中型项目中能够独立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效益的单项工程,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分期验收、分期投产。第八条 有的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期近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对已经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并核定新增加的生产能力。第九条 有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少数和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又不影响投产和正常使用,亦可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交付手续。在验收时对剩余工程和设备,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质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第四章 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第十条 整理技术经济资料和文件。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将有关批准文件和技术经济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以完整的工程档案移交生产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保管,以适应生产管理的需要。整理的范围和要求按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国档发(1988)4号文《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编制竣工图。竣工图是起初记录项目地下、地上建(构)筑物和各种沟道、管路等实际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对工程进行验收和生产使用中、维护管理以及今后改建、扩建的依据。所有项目在竣工验收前都要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竣工图。竣工图要保证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符合归档要求。建设项目的竣工图不能少于两套。第十二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主要内容。在全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切实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各种材料、设备、机具和备品备件要逐项清点核实,列出清单。竣工财务决算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送建设银行审查签证。通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检查概(预)算实际执行情况,找出投资节约或超支的原因,分析投资效果。第十三条 组织自检和专项检查。检查项目是否按设计建成,是否满足生产或使用要求以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等,并在全面自检的基础上,组织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由建设单位组织,分别对设计、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的工程质量和技术档案质量进行检查评定。专项检查确认达到验收标准后方可组织初步验收,(专项检查也可和初步验收同时进行)。检查中认为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要明确需完善的具体内容,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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