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
根据《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
A 、所有权
B 、用益物权
C 、担保物权
D 、留置权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下列不属于物权的是a海域使用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典权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楼主的问题是物权法的考试(测试)题,单项选择。正确的选择应当是C。
解释如下:
1.根据物权法的理论,物权的设定适用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由法律(通常就是物权法)所规定。这是大陆法系各国所遵循的通例。我国《物权法》也是这样规定的。《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基于《物权法》的规定,
a海域使用权属于(法定)物权(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的一种(《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b.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法定)物权的一种(《物权法》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c.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典权”,而是规定“质权”来涵盖的(《物权法》第十七章 质权)。因此“典权”的概念仅仅停留在法学理论上,法律上不承认“典权”。尽管法学界有争议,但是,法律就是法律。
正确的选择不言而喻。
希望对楼主有所帮助。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
1.含义上的区别。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用途主体的区别。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如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造住宅、村内建设公共设施),则不属于《物权法》第12章所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出让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政府。
3.目的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的权利。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如桥梁、沟渠、铜像、纪念碑、地窑,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的。国有土壤土地所有权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可以使用,不问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物权法第142条和第9条关系
我国《物权法》中,区分原则具体体现为第9条和第15条的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充分说明不动产登记对于物权变动发挥着决定性作用,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法意义上的合同,只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其生效取决于合同法规定的生效要件,[33]登记与否不是其生效要件。
《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该条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在一般情况下,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于土地物权人,但是,如果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占有人等有相反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时,这些建筑物、构筑物等可以不归属于土地物权人。对该法条的理解要结合《物权法》第一章中的第6条和第二章中的第一节进行。上述立法规定确立了一个原则,即不动产物权应当基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来确定,该法第142条所指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首先是纳入到不动产登记簿中的物权,因此这一物权才进而可以扩展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的物权归属认定,这首先是源于“登记统一公信力”原则。“登记公信力”原则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之效力来源于不动产登记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公共信服力,认为物权变动中没有当事人的独立意思表示。而物权行为理论却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根据是当事人在物权变动中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登记只是物权独立意思的客观表现方式和生效要件,或者说物权登记不过是法律承认和保护民众物权交易的方法而已。物权变动的根据或“权源”是民众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政府或法院的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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