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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层木结构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为()m。

发表时间:2024-07-22 22:24:21 来源:网友投稿

某单层木结构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为()m。

A 、60

B 、80

C 、100

D 、120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2019年一消考试考点之 木结构建筑

11.0.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可按本章的规定执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11.0.1的规定。

表11.0.1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注 :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采用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2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 、当建筑的层数不超过2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0m²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于60m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11.0.2 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办公建筑和丁、戊类厂房(库房)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

2 、墙体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3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11.0.2的规定,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的规定。

表11.0.2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11.0.3 甲、乙、丙类厂房(库房)不应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丁、戊类厂房(库房)和民用建筑,当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时,其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应符合表11.0.3-1的规定,木结构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1.0.3-2的规定。

表11.0.3-1 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的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

表11.0.3-2 木结构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 :

1、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对于丁、戊类地上厂房,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2 、体育场馆等高大空间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11.0.4 老年人建筑的住宿部分,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商店、体育馆和丁、戍厂房(库房)应采用单层木结构建筑。

11.0.5 除住宅建筑外,建筑内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的设置及其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4.12条~第5.4.15条和第6.2.3条~第6.2.6条的规定。

11.0.6 设置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单扇乙级防火门。机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m²。

11.0.7 民用木结构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规定。当木结构建筑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m²且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

2 、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1.0.7-1的规定;

表11.0.7-1 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3、 房间内任一点至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1.0.7-1中有关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 建筑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11.0.7-2的规定计算确定;

表11.0.7-2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11.0.8 丁、戊类木结构厂房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分别不应大于50m和60m,其他安全疏散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规定。

11.0.9 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楼板、墙体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与墙体、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

住宅建筑内厨房的明火或高温部位及排油烟管道等,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

11.0.10 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0.10的规定。

民用木结构建筑与厂房(仓库)等建筑的防火间距、木结构厂房(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章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

表11.0.10 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 :

1、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或木结构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防火间距可为4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10%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当相邻建筑外墙有一面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且墙体截断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难燃性、可燃性屋面不低于0.5m时,防火间距不限。

11.0.11 木结构墙体、楼板及封闭吊顶或屋顶下的密闭空间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水平分隔长度或宽度均不应大于20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²,墙体的竖向分隔高度不应大于3m。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每层楼梯梁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1.0.12 木结构建筑与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等其他结构类型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的层数不应超过3层并应设置在建筑的上部,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水平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防火墙分隔;

2 、当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之间按上款规定进行了防火分隔时,木结构部分和其他部分的防火设计,可分别执行本规范对木结构建筑和其他结构建筑的规定;其他情况,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木结构建筑的规定;

3 、室内消防给水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体积或层数和用途按本规范第8章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室外消防给水应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确定。

11.0.13 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的木结构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木结构住宅建筑内应设置火灾探测与报警装置。

11.0.14 木结构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防火构造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等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1 木结构建筑

11.0.1 本条规定木结构建筑可以按本章进行防火设计,其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层数和防火分区面积,以及防火间距等都要满足要求,否则应按本规范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1) 表11.0.1中有关电梯井的墙、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承重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及吊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要求,主要依据我国对承重柱、梁、楼板等主要木结构构件的耐火试验数据,并参考国外建筑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对材料燃烧性能和构件耐火极限的试验要求而确定的。在确定木结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时,考虑了现代木结构建筑的特点、我国建筑耐火等级分级、不同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及与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协调,力求做到科学、合理、可行。

(2) 电梯井内一般敷设有电线电缆,同时也可能成为火灾竖向蔓延的通道,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但木结构建筑的楼层通常较低,即使与其他结构类型组合建造的木结构建筑,其建筑高度也不大于24m。因此在本条的表11.0.1中,将电梯井的墙体确定为不燃性墙体,并比照本规范对木结构建筑中承重墙的耐火极限要求确定了其耐火极限,即不应低于1.00h。

(3) 木结构建筑中的梁和柱,主要采用胶合木或重型木构件,属于可燃材料。国内外进行的大量相关耐火试验表明,胶合木或重型木构件受火作用时,会在木材表面形成一定厚度的炭化层,并可因此降低木材内部的烧蚀速度,且炭化速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基本保持不变。因此设计可以根据不同种木材的炭化速率、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和设计荷载来确定梁和柱的设计截面尺寸,只要该截面尺寸预留了在实际火灾时间内可能被烧蚀的部分,承载力就可满足设计要求。另外为便于在工程中能尽可能地体现胶合木或原木的美感,本条规定允许梁和柱采用不经防火处理的木构件。

(4) 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由不同高度部分的结构组成时,考虑到较低部分的结构发生火灾时,火焰会向较高部分的外墙蔓延;或者较高部分的结构发生火灾时,飞火可能掉落到较低部分的屋顶,存在火灾从外向内蔓延的可能,故要求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能采用可燃材料。

(5) 轻型木结构屋顶承重构件的截面尺寸一般较小,耐火时间较短。为了确保轻型木结构建筑屋顶承重构件的防火安全,本条要求将屋顶承重构件的燃烧性能提高到难燃。在工程中一般采用在结构外包覆耐火石膏板等防火保护方法来实现。

(6) 为便于设计,在本条文说明附录中列出了木结构建筑主要构件达到规定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构造方法,这些数据源自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对木结构墙体、楼板、吊顶和胶合木梁、柱的耐火试验结果。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文说明附录中所列楼板中的定向刨花板和外墙外侧的定向刨花板(胶合板)的厚度,可根据实际结构受力经计算确定。设计时对于与附录中所列情况完全一样的构件可以直接采用;如果存在较大变化,则需按照理论计算和试验测试验证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所设计木构件的耐火极限。

(7) 表注3的规定主要为与本规范第5.1.2条和第5.3.1条的要求协调一致。

11.0.2 本条在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2005第4.5.3条、第5.6.1条、第5.6.2条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调整。木骨架组合墙体由木骨架外覆石膏板或其他耐火板材、内填充岩棉等隔音、绝热材料构成。根据试验结果,木骨架组合墙体只能满足难燃性墙体的相关性能,所以本条限制了采用该类墙体的建筑的使用功能和建筑高度。

具有一定耐火性能的非承重外墙可有效防止火灾在建筑间的相互蔓延或通过外墙上下蔓延。为防止火势通过木骨架组合墙体内部进行蔓延,本条要求其墙体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要不能低于A级,即采用不燃性绝热和隔音材料。

对于木骨架墙体应用中的更详细要求,见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

11.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控制木结构建筑的应用范围、高度、层数和防火分区大小,是控制其火灾危害的重要手段。本条参考国外相关标准规定,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规定丁、戊类厂房(库房)和民用建筑可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而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则不允许。

(1) 从木结构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看,木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介于三级和四级之间。本规范规定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只允许建造2层。在本章规定的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耐火性能优于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因此规定木结构建筑的最多允许层数为3层。另外本规范第11.0.4 条对商店、体育馆以及丁、戊类厂房(仓房)还规定其层数只能为单层。表11.0.3-1、表11.0.3-2规定的数值是在消化吸收国外有关规范和协调我国相关标准规定的基础上确定的。

表11.0.3-2中“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指位于两道防火墙之间的一个楼层的建筑面积。如果建筑只有1层,则该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可允许1800m²;如果建筑需要建造3层,则两道防火墙之间的每个楼层的建筑面积最大只允许600m²,使3个楼层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能大于单层时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即1800m²。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支撑楼板的柱、梁和竖向的分隔构件—楼板的燃烧性能较低,不能达到不燃的要求,因而,某一层着火后有可能导致位于两座防火墙之间的这3层楼均被烧毁。

(2) 由于体育场馆等高大空间建筑,室内空间高度高、建筑面积大,一般难以全部采用木结构构件,主要为大跨度的梁和高大的柱可能采用胶合木结构,其他部分还需采用混凝土结构等具有较好耐火性能的传统建筑结构,故对此类建筑做了调整。为确保建筑的防火安全,建筑的高度和面积的扩大的程度以及因扩大后需要采取的防火措施等,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论证和评审来确定。

11.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是比照本规范第5.4.3条和第5.4.4条有关三级和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的。

本条对于木结构的商店、体育馆和丁、戊类厂房(仓库),要求其只能采用单层的建筑,并宜采用胶合木结构,同时建筑高度仍要符合第11.0.3条的要求。商店、体育馆和丁、戊类厂(库)房等,因使用功能需要,往往要求较大的面积和较高的空间,胶合木具有较好的耐火承载力,用作柱和梁具有一定优势,无论外观与日常维护,还是实际防火性能均较钢材要好。

11.0.5、11.0.6 这两条规定了建筑内火灾危险性较大部位的防火分隔要求,对因使用需要等而开设的门、窗或洞口,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以限制火灾在建筑内蔓延。

条文中规定的车库,为小型住宅建筑中的自用车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没有限制停放机动车的数量,而是通过限制建筑面积来控制附属车库的大小和可能带来的火灾危险。

11.0.7 本条第2、3、4款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是结合木结构建筑的整体耐火性能及其楼层的允许建筑面积,按照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设计的原则,比照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确定的。表11.0.7-1中的数据取值略小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对应值。

11.0.8 根据本规范第11.0.4条的规定,丁、戊类木结构厂房建筑只能建造一层,根据本规范第3.7节的规定,四级耐火等级的单层丁、戊类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分别不应大于50m和60m。因此尽管木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要稍高于四级耐火等级,但鉴于该距离较大,为保证人员安全,本条仍采用与本规范第3.7.4条规定相同的疏散距离。

11.0.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木结构建筑特别是轻型木结构体系的建筑,其墙体、楼板和木骨架组合墙体内的龙骨均为木材。在其中敷设或穿过电线、电缆时,因电气原因导致发热或火灾时不易被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规定相关电线、电缆均需采取如穿金属导管保护。建筑内的明火部位或厨房内的灶台、热加工部位、烟道或排油烟管道等高温作业或温度较高的排气管道、易着火的油烟管道,均需避免与这些墙体直接接触,要在其周围采用导热性差的不燃材料隔热等防火保护或隔热措施,以降低其火灾危险性。

有关防火封堵要求,见本规范第6.3.4条和第6.3.5条的条文说明。

11.0.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木结构建筑之间及木结构建筑与其他结构类型建筑的防火间距,是在分析了国内外相关建筑规范基础上,根据木结构和其他结构类型建筑的耐火性能确定的。

试验证明,发生火灾的建筑对相邻建筑的影响与该建筑物外墙的耐火极限和外墙上的门、窗或洞口的开口比例有直接关系。美国《国际建筑规范》(2012年版)对建筑物类型及其耐火性能和防火间距的规定见表20,对外墙上不同开口比例的建筑间的防火间距的规定见表21。

表20 建筑物类型及其耐火极限和防火间距的规定

表21 外墙上不同开口比例的建筑间的防火间距

目前,木结构建筑的允许建造规模均较小。根据加拿大国家建筑研究院的相关试验结果,如果相邻两建筑的外墙均无洞口,并且外墙的耐火极限均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减少至4m后仍能够在足够时间内有效阻止火灾的相互蔓延。考虑到有些建筑完全不开门、窗比较困难,比照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当每一面外墙开孔不大于10%时,允许防火间距按照表11.0.10的规定减少25%。

11.0.11 木结构建筑,特别是轻型木结构建筑中的框架构件和面板之间存在许多空腔。对墙体、楼板及封闭吊顶或屋顶下的密闭空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可阻止因构件内某处着火所产生的火焰、高温气体以及烟气在这些空腔内蔓延。根据加拿大《国家建筑规范》(2010年版),常采用厚度不小于38mm的实木锯材、厚度不小于12mm的石膏板或厚度不小于0.38mm的钢挡板进行防火分隔。

在轻型木结构建筑中设置水平防火分隔,主要用于限制火焰和烟气在水平构件内蔓延。水平防火构造的设置,一般要根据空间的长度、宽度和面积来确定。常见的做法是,将这些空间按照每一空间的面积不大于300m²,长度或宽度不大于20m的要求划分为较小的防火分隔空间。

当顶棚材料安装在龙骨上时,一般需在双向龙骨形成的空间内增加水平防火分隔构件。采用实木锯材或工字搁栅的楼板和屋顶盖,搁栅之间的支撑通常可用作水平防火分隔构件,但当空间的长度或宽度大于20m时,沿搁栅平行方向还需要增加防火分隔构件。

墙体竖向的防火分隔,主要用于阻挡火焰和烟气通过构件上的开孔或墙体内的空腔在不同构件之间蔓延。多数轻型木结构墙体的防火分隔,主要采用墙体的顶梁板和底梁板来实现。

对于弧型转角吊顶、下沉式吊顶和局部下沉式吊顶,在构件的竖向空腔与横向空腔的交汇处,需要采取防火分隔构造措施。在其他大多数情况下,这种防火分隔可采用墙体的顶梁板、楼板中的端部桁架以及端部支撑来实现。

水平密闭空腔与竖向密闭空腔的连接交汇处、轻型木结构建筑的梁与楼板交接的最后一级踏步处,一般也需要采取类似的防火分隔措施。

11.0.12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与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等其他结构类型组合建造时的防火设计要求。

对于竖向组合建造的形式,火灾通常都是从下往上蔓延,当建筑物下部着火时,火焰会蔓延到上层的木结构部分;但有时火灾也能从上部蔓延到下部,故有必要在木结构与其他结构之间采取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本条规定要求:当下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其他不燃性结构时,建筑的总楼层数可大于3层,但无论与哪种不燃性结构竖向组合建造,木结构部分的层数均不能多于3层。

对于水平组合建造的形式,采用防火墙将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分隔开,能更好地防止火势从建筑物的一侧蔓延至另一侧。如果未做分隔,就要将组合建筑整体按照木结构建筑的要求确定相关防火要求。

11.0.13 木结构建筑内可燃材料较多,且空间一般较小,火灾发展相对较快。为能及早报警,通知人员尽早疏散和采取灭火行动,特别是有人住宿的场所和用于儿童或老年人活动的场所,要求一定规模的此类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木结构住宅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般采用家用火灾报警装置。

防火防烟分区与分隔

(1)甲类

1)一级、4000㎡。

2)二级、3000㎡。

(2)乙类

1)一级、5000㎡。

2)二级、4000㎡。

(3)丙类

1)一级、面积不限。

2)二级、8000㎡。

3)三级、3000㎡。

(4)丁类

1)一二级、面积不限。

2)三级、4000㎡。

3)四级、1000㎡。

(5)戊类

1)一二级、面积不限。

2)三级、5000㎡。

3)四级、1500㎡。

(1)甲类

1)一级、宜单层、3000㎡。

2)二级、宜单层、2000㎡。

(2)乙类

1)一级、层数不限、4000㎡。

2)二级、最多6层、3000㎡。

(3)丙类

1)一级、层数不限、6000㎡。

2)二级、层数不限、4000㎡。

3)三级、最多2层、2000㎡。

(4)丁类

1)一二级、层数不限、面积不限。

2)三级、最多3层、2000㎡。

(5)戊类

1)一二级、层数不限、面积不限。

2)三级、最多3层、3000㎡。

(1)乙类

1)一级、2000㎡。

2)二级、1500㎡。

(2)丙类

1)一级、3000㎡ 。

2)二级、2000㎡。

(3)丁戊类

1)一二级丁类、4000㎡。

2)一二级戊类、6000㎡。

(1)丙丁戊类

1)一二级丙类、500㎡。

2)一二级丁戊类、1000㎡。

(1)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面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面积内。

(2)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按该局部设置面积的1倍计算。

(3)丁戊类地上厂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限。

(1)甲类

1)3、4项(常温下起反应的物质)、一级、180(60)㎡。

2)1、2、5、6项(易燃液体、气体、固体、强氧化剂)、一二级、750(250)㎡。

(2)乙类

1)1、3、4项(易燃液体、固体、氧化剂)、一二级、2000(500)㎡;三级、500(250)㎡。

2)2、5、6项(易燃气体、助燃气体、自燃物质)一二级、2800(700)㎡;

9、00(300)㎡。

(3)丙类

1)1项(可燃液体)、一二级、4000(1000)㎡;三级、1200(400)㎡ 。

2)2项(可燃固体)、一二级、6000(1500)㎡ ;三级、2100(700)㎡ 。

(4)丁类

1)一二级、占地面积不限(3000)㎡。

2)三级、3000(1000)㎡。

3)四级、2100(700)㎡ 。

(5)戊类

1)一二级、占地面积不限、防火分区面积不限。

2)三级、3000(1000)㎡ 。

3)四级、2100(700)㎡ 。

(1)乙类

1)1、3、4项(易燃液体、固体、氧化剂)、最多3层、900(300)㎡ 。

2)2、5、6项(易燃气体、助燃气体、自燃物质)、最多5层、1500(500)㎡ 。

(2)丙类

1)1项(可燃液体)、一二级、最多5层、2800(700)㎡。

2)2项(可燃固体)、一二级、层数不限、4800(1200)㎡ ;三级、应单层、1200(400)㎡。

(3)丁类

1)一二级、层数不限、占地面积不限(1500)㎡。

2)三级、最多3层、1500(500)㎡。

(4)戊类

1)一二级、占地面积不限(2009)㎡。

2)三级、最多3层、2100(700)㎡。

(1)丙类(2项、可燃固体)、4000(1000)㎡。

(2)丁类、4800(1200)㎡ 。

(3)戊类、6000(1500)㎡ 。

(1)丙类(1项、可燃液体)、150㎡;(2项、可燃固体)、300㎡。

(2)丁类、500㎡ 。

(3)戊类、1000㎡ 。

(1)库房防火分区之间的水平分隔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不能采用其他分隔方式替代。

(2)甲乙类仓库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且甲类仓库应为单层建筑。

(3)丙丁戊类需在防火墙开口的,应采用宽度不大于6m、高度不大于4m的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4)甲乙类仓库不应附设在建筑物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内。

(5)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与防火分区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倍。

1)一二级、2500㎡ 。

2)三级、1200㎡ 。

3)四级、600㎡。

1)一二级、1500㎡ 。

1)一级、500㎡。

(1)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2)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面积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

(3)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4)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用甲级防火门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并应符合:

1)设置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2)设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

(6)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1)允许层数

1)普通木结构、2层。

2)轻型木结构、3层。

3)胶合木结构、3层。

4)木结构组合、7层。

(2)允许建筑高度

1)普通木结构、10m。

2)轻型木结构、10m。

3)胶合木结构、15m。

4)木结构组合、24m。

1)一层、100m、1800㎡。

2)二层、80m、900㎡。

3)三层、60m、600㎡。

(1)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

1)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办公建筑。

3)丁戊类厂房、库房。

(2)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倍;当为丁戊类地上厂房时,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3)附设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乙级防火门;机动车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

(1)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

(2)隧道内附设的地下设备用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

采取防火措施控制火灾蔓延,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水平划分

水平防火分区,即采用一定耐火极限的墙、门窗等防火分隔物进行分隔的空间。

(2)垂直划分

竖向防火分区,按垂直方向划分的防火分区,可把火灾控制在一定的楼层范围内,防止火灾向其他楼层垂直蔓延,主要采用有一定耐火极限的楼板做分隔构件。

(1)相互分隔的独立房间应为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

(2)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

(3)厅、室之间及与建筑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同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

1)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2)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

(2)剧场、电影院、礼堂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

(1)是指医院或疗养院的病房楼、门诊量、手术部或疗养楼、医技楼等直接为病人提供诊查、治疗和休养服务的建筑。

(2)相邻的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时,应符合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

2)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性楼板和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

3)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相接处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宽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

4)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5)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

(1)附设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2)设置在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0.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2)储油间总储油量不应大于1m³ ,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

(4)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设施。

(5)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中庭是建筑中由上、下楼层贯通而形成的一种共享空间。

1)在建筑内部、上下贯通多层空间。

2)多数以顶棚或外墙的一部分采用钢结构和玻璃,使阳光充满内部空间。

3)中庭空间的用途不确定。

(1)火灾不受限制地急剧扩大。属于“燃料控制型”燃烧。

(2)烟气迅速扩散。由于中庭空间形似烟囱,因此易产生烟囱效应。

(3)疏散危险。

(4)自动喷水设备难启动。

(5)灭火和救援活动可能受到的影响。

1)可能出现要同时在几个楼层进行灭火的状况。

2)消防队员不得不逆疏散人流方向进入火场。

3)火灾迅速多方位扩大,消防队难以围堵、扑灭火灾。

4)火灾时,顶棚和壁面上的玻璃因受热破裂而散落,对扑救人员造成威胁。

5)建筑物中庭的用途不确定,大量不熟悉建筑情况的人员参与活动,增加大量的可燃物。

(1)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

(2)当中庭相连通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

1)中庭应与周围相连通的空间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1)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部分墙体高度不应小于0.8m。

(2)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h,多层建筑的不应低于0.5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

(3)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m,小于1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凸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4)幕墙与每层楼板交界处的水平缝隙和隔墙处的垂直缝隙,应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填实。

(5)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6)玻璃幕墙遇到防火墙时,应遵循防火墙的设置要求,防火墙不应与玻璃直接连接,而应与其框架连接。

(1)应独立设置。

(2)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3)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性墙体。

(4)井壁除开设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5)电梯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这些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

(2)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性墙体。

(3)墙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电缆井、管道井应每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材料封堵。

(5)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吊顶、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填实。

(1)宜靠外墙独立设置,不宜设在楼梯间内。

(2)垃圾道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

(3)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前室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垃圾斗应用不燃材料制作并能自动关闭。

为防止因建筑变形破坏管线而引发火灾并使烟气通过变形缝扩散,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分区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其设置要求应符合:

(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2)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h,其他建筑低于0.5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3)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4)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不小于2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5)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时,该距离不限。

(6)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7)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或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8)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采取乙级防火窗等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9)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被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防火卷帘主要用于需要进行防火分隔的墙体,特别是防火墙、防火隔墙上因生产、使用等需要开设较大开口而又无法设置防火门时的防火分隔。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的功能,不应采用水平、侧向防火卷帘。

(3)除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4)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5)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6)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

防火卷帘一般设置在电梯厅、自动扶梯周围,中庭与楼层走道、过厅相通的开口部位,生产车间中大面积工艺洞口乙级设置防火墙有困难的部位等。

(1)分类

1)按耐火极限

①隔热防火门(A类):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相同。丙级(A0.5)、乙级(A1)、甲级(A1.5)、A2、A3。

②部分隔热防火门(B类):耐火隔热性≧0.5h。B1、B1.5、B2、B3。

③非隔热性防火门(C类):C1、C1.5、C2、C3。

2)按材质:可分为木质、钢质、钢木质和其他材质防火门。

3)按门扇结构:可分为带亮子、不带亮子;单扇、多扇。

(2)防火要求

1)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一侧手动开启。

2)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外门,防火门应能自动关闭;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3)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

4)设在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较多的一层,并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5)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1)防火窗是采用钢窗框、钢窗扇及防火玻璃制成,能起到隔离和阻止火势蔓延的窗,一般设置在防火间距不足部位的建筑外墙上的开口或天窗。

(2)防火窗按照安装方法可分为固定窗扇与活动窗扇两种。

1)固定窗扇防火窗不能开启,平时可以遮风挡雨,发生火灾时可以阻止火势蔓延。

2)活动窗扇防火窗能够开启和关闭、起火时可以自动关闭、阻止火势蔓延,开启后可以排除烟气,平时还可以采光通风。

3)活动防火窗的窗扇应安装自动和手动开关装置。

(3)防火窗的耐火极限与防火门相同,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

防火分隔水幕可以起到防火墙的作用,在某些需要设置防火墙或其他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情况下,可采用防火分隔水幕。

(1)防火阀是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用于管道内阻火的活动式封闭装置。

(2)防火阀平时处于开启状态,发生火灾时,当管道内的烟气温度达到70°C时,易熔合金片就会熔断断开,防火阀就会自动关闭。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可不设。

(6)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C的防火阀。

(7)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C的防火阀。

(1)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2)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

(3)在防火阀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1)排烟防火阀是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

(2)它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的要求,具有手动和自动功能。

(3)当管道内烟气大道280°C时,排烟防火阀自动关闭。

(1)排烟管进入排风机房处。

(2)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上。

(3)排烟系统的支管上。

(1)为了在火灾时将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2)为了提高排烟口的排烟效果。

(1)设置要求

1)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

2)防烟分区不宜大于2000㎡,长边不应大于60m。

3)当室内高度超过6m且具有对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75m。

4)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结构梁等划分。

5)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6)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规范要求。

7)采用隔墙等形成封闭的分隔空间时,该空间宜作为一个防烟分区。

8)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应保证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

9)有特殊用途的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

(1)挡烟垂壁

1)挡烟垂壁是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横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

2)挡烟垂壁分固定式和活动式两种。

(2)建筑横梁

当建筑横梁的高度超过50cm时,可作为挡烟设施使用。

二层楼民宿木结构消防要

11.0.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

1采用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2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 当建筑的层数不超过2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0m2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于60m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11.0.9 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楼板、墙体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与墙体、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

住宅建筑内厨房的明火或高温部位及排油烟管道等,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

11.0.11 木结构墙体、楼板及封闭吊顶或屋顶下的密闭空间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水平分隔长度或宽度均不应大于20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墙体的竖向分隔高度不应大于3m。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每层楼梯梁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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