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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安全用电事故报告规定的内容不包括( )等。

发表时间:2024-07-22 22:24:32 来源:网友投稿

用户安全用电事故报告规定的内容不包括( )等。

A 、人身触电重伤

B 、专线掉闸

C 、停电期间向电力系统倒送电

D 、电气火灾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怎么判断?

无论从事哪一种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我们念叨最多的最应该挂在心上的头等大事就是安全问题,但是尽管努力避免,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外在或者是内在的原因,总是免不了有安全事故发生,发生安全事故根据人身、财产安全的损失情况对安全事故等级进行了划分。

一、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三、按照事故发生的行业和领域划分

1、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火灾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4、农机事故

5、水上交通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四、按照事故原因划分

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火灾事故、灼烫事故、淹溺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伤害事故20种。主要是根据事故的性质、造成的影响和伤害程度等等情况进行的划分,安全事故除了可以按照事故等级进行划分,我国还根据事故行业、事故的原因等等进行了划分,发生安全事故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有着或大或小的影响,我们在生产经营中应该小心慎重,按照程序操作,避免发生事故。

2019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 规定 。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总结 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 意见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 通知 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 调查报告 。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 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 批复 ,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 决定 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并严厉及时追责,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

第三条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按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接经济损失三者中最高级别确定事故等级。

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事故发生单位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提出意见,经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报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条事故调查工作应当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

第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的基础上,分清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严肃的处理意见,杜绝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慢的现象。

第六条对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督办机关 请示 汇报。负责督办的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并对事故查处进行具体指导,严格审核把关。

第七条对于中央企业发生的事故,事故发生地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开展事故调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担任。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统一领导下开展调查工作。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事故调查方案,经事故调查组组长批准后执行。事故调查方案应当包括调查工作的原则、目标、任务和事故调查组专门小组的分工、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完成相关调查的期限、措施、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重大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日

(三)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30日。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下列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但应当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时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说明:

(一)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

(二)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察的时间

(三)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事故的审核备案时间

(四)特殊疑难问题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进一步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对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二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成员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经过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正文部分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在政府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全文公开,但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的3个月内,将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抄)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煤矿、海上石油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生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及方案

发生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及方案

发生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及方案,为迅速、高效和有序地做好各类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避免事态扩大,最大限度的将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至最低限度,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发生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及方案,一起来了解

发生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及方案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上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并有组织、有指挥地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便于事故原因的调查。重大事故要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各级人员在事故发生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遇事不慌,沉着冷静、果断处理。当事故发生后,与公司应急小组组成临时应急救援小组,开展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小组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救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积极落实抢险救灾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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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应急组织职能 救援指挥中心:事故发生后,有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及事故单位一把手组成,负责组织、指挥抢险工作。救援指挥中心的职责如下:

⑴分析事故情况,确定救援方案,制定各阶段的应急对策。

⑵为救援提供物质保障及其它保障条件。

⑶负责内外信息的收发和发布。

⑷组织处理方案的学习、演练、改进。

⑸负责向上级部门做事故及救援报告。

应急救援专业队由工程抢险人员、消防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⑴抢救事故现场人员,抢救被事故破坏的设备、设施。

⑵修复用电设施,或者铺设临时线路,保证事故应急用电。

⑶扑灭已发生的火灾,及时撤走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物质。

⑷控制重大危险源灾害的进一步发展。

⑸维修各种因事故或致事故扩大的设备、设施停止运行。

后勤保卫及主要职责:

⑴维持现场秩序,阻止无关人员进入。

⑵进行人员疏散,保证人员安全撤离。

⑶保证救援物资顺利抵达目的地。

⑷保证各种抢险工具,机械设备,随叫随到。

发生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及方案2

为迅速、高效和有序地做好各类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避免事态扩大,最大限度的将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至最低限度,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总公司范围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

二、事故类型

1、公交车辆在营运中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2、公交车辆在营运中发生亡2人(含2人)以上,重伤3人(含3人)以上交通事故。

3、总公司各停车场、办公区域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三、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

总指挥:董事长

副总指挥: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应急办公室设在安保部

主 任:总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

副主任:安保部部长

成 员:机关各部室、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职 责:

1、应急办公室接到事故报送信息后,按照《城市公交客运应急预案》(修订稿)的要求,分析紧急状态,确定响应级别,并立即向总指挥汇报相关情况。

2、由总指挥向应急办公室下达应急处置启动指令和终止指令。

3、应急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统一协调指挥。

4、应急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与消防队、公安局、医院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

5、应急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审核相关发布材料。

6、安保部、技术设备部负责现场指挥救援,人员疏散急救、警戒线设立、现场秩序维护工作,如需要技术支持,联系相关部门和专家。

7、基建后勤部负责救援物资的配备和供应。

8、行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负责与媒体沟通,正确引导媒体公众舆论,发布新闻信息。

9、市场服务部、信管中心针对车辆营运中的`突发事件做好车辆调配、调度工作。

四、信息报告

1、设置安全生产事故24小时报送电话。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安全地点立即通过手机等通信工具将事故基本情况向事故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应急办公室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单位、地点、性质,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损失及现场处置情况。

3、应急办公室主任,根据事故类别和紧急状态确定相应级别,立即向总指挥报告事故情况。

4、需社会力量救援时,事故单位现场人员或单位负责人要第一时间向119、120报告情况请求救援。

5、应急办公室主任于接报事故1小时内以电话形式报送上级领导。应急办公室于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以文字形式上报上级部门。

五、应急处置

1、公交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置。

驾驶员立即停车,拉起手刹。按下机舱自爆灭火器按钮(黄海车自爆灭火器除外)引爆机舱自爆灭火器,关闭电源开关,打开应急放气阀离开驾驶室,推开前客门,同时组织乘客从客门和推拉扇车窗或用安全锤敲击玻璃四角破窗逃生,提起灭火器下车,快速来到后客门,推开后客门,疏导乘客下车的同时关闭气瓶输出阀、关闭电源总闸。并请求乘客帮忙向“119”“、120”报警,并向单位领导汇报。如火势较大或发展较猛可能发生爆炸事故,或已发生爆炸事故,应组织所有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等待专业人员处置。所属单位领导和应急办公室相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向总指挥汇报,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处置措施的建议。由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相关部室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救援工作。

2、公交车群死群伤事故处置措施。

公交车营运中发生亡2人(含2人)及以上,重伤3人(含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停车,拉紧手刹,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按下车内事故键,并与信息管理中心取得联系,可先行借用乘客手机拨打报警电话:

1、10,急救电话:

1、20。所属单位领导、应急办公室相关人员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应急办公室副主任第一时间向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汇报相关情况。由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救援工作。

3、总公司各停车场、办公区域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置。

现场发现人员应大声呼叫:“某某部位着火了”,将火情通报给其他人员。所属单位领导应立即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拨打报警电话119请求救援,如有人员伤亡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向应急办公室汇报相关情况,并切断电源,利用灭火设施扑救初期火灾。汽油、柴油、天然气火灾采用干粉灭火器灭火;电气设备用二氧化碳灭火;消防水枪喷射着火点周围的设备降温。如火势较大或发展较猛可能发生爆炸事故,或已发生爆炸事故,应组织所有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等待专业人员处置。

报警后事故所属单位要求指派专人到路口引导消防车辆和急救车辆入场。所属单位领导和应急办公室相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向总指挥汇报,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处置措施的建议。由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相关部室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救援工作。火灾扑灭后安保部专职消防员要组织人员检查隐藏火点,杜绝二次火灾。火灾扑救遵循“先救人、后救物,先重点、后一般,先停机断电、后救火,并注意顺风救灾”的抢救原则。

六、应急工作总结

应急工作终止后,总公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对应急救援过程进行总结出台调查报告并提交安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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