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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发表时间:2024-07-22 22:26:48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情形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A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B 、投标报价明显高于成本

C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所有情形

D 、投标联合体已经提交了共同投标协议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情形有哪些?

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否决投标的情形

法定否决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否决处理的情况,无论招标文件是否已将此种情况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法定否决投标情形共有七项: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最多18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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