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招标人的行为中合法的是()。
下列招标人的行为中合法的是()。
A、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B、招标人可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
C、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非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D、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限定投标人必须为国有企业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査的是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选质A,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査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須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设置业绩门槛合法吗
招标人设置业绩门槛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
招标"投标"的对称。指当事人中的一方(招标人)提出自己的条件,征求他方(投标方)承买或承卖。故招标可能是为买而招标,也可能是为卖而招标(如土地招标)。在政府采购中,招标是一种采购方式。
招标是为某项工程建设或大宗商品的买卖,邀请愿意承包或交易的厂商出价以从中选择承包者或交易者的行为。程序一般为:招标者刊登广告或有选择地邀请有关厂商,并发给招标文件,或附上图纸和样品投标者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然后在公证人的主持下当众开标、评标,以全面符合条件者为中标人最后双方签订承包或交易合同。
招标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拓展资料:关于投标
投标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所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大多数国家政府机构和公用事业单位通过招标购买设备、材料和日用品等。
投标时要制作投标书,工程投标书通常分为技术标、商务标和资信标三部分。技术标主要是以施工组织设计体现,即所投标的主要施工工艺流程、技术规范。评标时技术标一般占30%。资信标是以企业、人员、机械等相关资质等级要求。
投标报价时需要掌握一定的方法,比如不平稳报价法、提出建议方案、突然降价法、先亏后盈法、联合保标法等。联合保标法指在竞争对手众多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几家实力雄厚的承包商联合起来控制标价,一家出面争取中标,再将其中部分项目转让给其他承包商分包,或轮流相互保标。
投标人在招投标领域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①“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②“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③“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⑤“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以上均为投标人在招投标领域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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