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井井筒检查钻孔可以布置在井筒范围内的情况是()。
立井井筒检查钻孔可以布置在井筒范围内的情况是()。
A 、地质构造复杂,井底距离特大含水层较近
B 、地质构造简单,无煤层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突出危险
C 、采用钻井法施工的井筒
D 、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井筒设计前,施工井筒检查孔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井筒检查孔布置
【规程条文】第二十五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执行说明】井筒检查孔的数量应当综合考虑拟建井筒矿井地质类型和设计施工要求确定,并满足《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 50511—2010)对井筒检查钻孔的规定、对巷道地质预测及地质报告内容的相关要求。
检查孔距井筒中心的距离不超过25m,以不影响井筒施工又不偏离井筒太远为原则,能够较准确反映井筒施工时的水文地质条件。
检查孔的孔深要求是由于目前建井深度普遍增加,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偏于复杂,井筒深度可能调整,考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中地质补勘钻孔深度的要求综合确定。
检查钻孔技术要求:
1. 井筒检查孔的终孔直径不小于89mm,基岩抽水段的孔径不小于108mm。检查钻孔的终孔深度和层位要严格按照施工设计。
2. 检查钻孔应全孔取芯,并采用物探测井法核定层位。其采取率在冲积层和基岩中,不小于75%;在矿层破碎带、软弱夹层中,不宜小于60%。岩芯必须编号,装箱保存。
3. 在检查钻孔穿过的岩层中,每层应采取一个样品,进行物理性能测定。当岩层成分变化大,层厚超过5m时,应适当增加取样数目。
2、3、4号煤层,其顶板和底板应单独取样。
4. 检查钻孔的倾角和方位角,每钻进20~30m,应测定一次。钻孔偏斜率应小于或等于1.5%。
5. 钻孔通过的各类岩层,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物理力学性能试验。其试验测定的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砂层:颗粒成分、湿度、容重、密度、孔隙度、渗透系数、内摩擦角。
(2)土层:容重、密度、湿度、孔隙度、可塑性、内摩擦角、内聚力、抗压强度、膨胀性。
(3)接近细砂、粉砂层的亚粘土和轻亚粘土层的颗粒分析和不均匀系数。
(4)其他岩层包括容重、抗压强度、抗剪强度、内摩擦角、泊松比。
(5)对检查钻孔中各主要含水层,应分层进行抽水试验。抽水试验中水位降低不宜少于3次,稳定时间不得少于8h,每次降距宜相等,当条件困难时,每次降距不应小于1m,每层抽水的最后一次水位降低时,应采取水质分析样,同时测定水温和气温。
6. 检查钻孔钻进结束后,应采用水泥砂浆严密封堵,其抗压强度不应低于10MPa。封孔前应清除孔壁和孔底的岩粉,并根据钻孔内的水质和水温选择封孔材料。封孔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以备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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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地质保障第二十二条 煤矿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二十四条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井筒设计前, 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第二十六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第二十九条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 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第三十条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第三十一条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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