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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发表时间:2024-07-22 22:29:46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具有执行力的裁判书只能由作出该裁判书的法院负责执行

B、执行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C、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暂停执行

D、执行申请人只能是诉讼当事人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以A错误。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所以C错误。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所以D错误。

关于民事诉讼判决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我们国家把执行法放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很多国家把执行法独立出来作为单独的民事执行法。 在理论上,程序有非诉讼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区别。诉讼程序是通过法院司法权解决争议的程序,非诉讼程序是通过法院以外的机关解决争议的程序,如仲裁。 在诉讼程序中,又有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的区别。前者是解决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程序,后者是不解决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程序,如督促程序、认定无行为能力程序、破产程序等。民事执行程序按照通常的说法是“诉讼程序”中的“非讼程序”。 诉讼程序里面也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审判程序除了解决实体权利义务纠纷的程序以外还包括非讼审判程序。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练-2021年税务师考试(3-24)

多选题

1.在某起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指定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债权人胡某认为该事务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宜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利害关系( )。

A.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B.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C.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D.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E.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2.下列关于和解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

A.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

B.和解须经债权人委员会决议通过

C.和解申请可以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

D.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E.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行完毕后,仍可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关于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说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B.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C.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检察院基于检察权提起抗诉的,不受该时间的限制

D.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撤销原判

E.凡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法院均应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4.民事诉讼法中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 )。

A.普通管辖

B.特别管辖

C.指定管辖

D.协议管辖

E.共同管辖

5.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犯罪行为的客体是简单客体的有( )。

A.逃税罪

B.抗税罪

C.逃避追缴欠税罪

D.骗取出口退税罪

E.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参考答案及解析 】

1.【答案】ABCE。本题考核管理人的任职条件。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这里的“利害关系”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对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利害关系:

(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另一种是对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利害关系:

(1)具有上述所列情形(2)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2.【答案】AE。本题考核和解程序。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所以选项C错误。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所以选项D错误。和解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所以选项E正确。

3.【答案】AB。本题考核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检察院基于检察权提起抗诉的,不受该时间的限制。所以选项C错误。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执行,而非裁定撤销原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所以选项D、E错误。

4.【答案】ABDE。本题考核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中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5.【答案】AC。本题考核涉税犯罪的犯罪构成。逃税罪和逃避追缴欠税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属于单一客体。抗税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妨害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活动,而且也侵犯了依法执行征税工作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又破坏了国家对税收的征管制度。所以选项A、C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四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第五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第八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第九条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第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第十一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第十二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第十四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第十五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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