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消防安全职责中,不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特有的是()。
下列各消防安全职责中,不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特有的是()。
A 、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B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C 、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D 、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云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场所、区域及其管理组织:
(一)人员密度高或者人员自救逃生能力弱且消防安全条件差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人员密度高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以及在生产中大量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三)火灾荷载较大且人员密度高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
(四)人员密集且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旅游场所;
(五)存在区域性消防安全问题的城镇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场所、城中村、棚户区等区域;
(六)人员密集且消防安全条件差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七)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场所、区域。
火灾高危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依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执行。第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由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确定,并报州(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
已批准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由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和向社会公布,并在其区域或者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火灾高危单位标志。火灾高危单位标志式样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规定。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其名单向社会公布后的3个月内,对自身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火灾高危单位因扩建、改建、实施技术改造或者改变用途等导致自身消防安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收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属于第二条第(五)项规定范围的火灾高危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应当由取得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具体实施,并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具体实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评估质量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情况进行定期抽查。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提出的消防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进行整改或者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高危单位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整改或者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情况及时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与火灾危险性相适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防火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人员应当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或者国家消防注册工程师考试,电工、电(气)焊工和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消防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三)落实火灾监控、疏散逃生、安全巡查等针对性防范措施;
(四)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单位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能力;
(五)及时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变更情况和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八条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完好,安全疏散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安排专人值守和引导;
(二)将场所内具有防烟排烟能力或者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区域设置为临时避难区域,并配备逃生呼吸面罩、缓降器等自救逃生设施;
(三)在消防车通道、救援场地设置明显标识,并清除影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在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本场所的火灾危险性、高危部位和高危时段,提示防火和疏散逃生的注意事项,每日至少进行两次防火巡查;
(五)在建筑改建期间或者建筑消防设施临时停用期间,对受影响的区域应当停止营业或者停止使用;
(六)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集体宿舍、学校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病房楼等场所不得锁闭、堵塞安全出口,夜间至少进行3次防火巡查;
(七)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合理确定并公示本场所最大容纳人数,当进入场所内的人员临界最大容纳人数时,应当采取措施控制人员进入,在营业期间至少每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八)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带入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确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限量使用,储存量不得超过一天的使用量,并对使用区域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在营业期间至少每半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下列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四)床位数3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床位数1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五)单个厂房建筑面积或者车间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而且同一时间用工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总储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总储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及可燃纤维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储存其他可燃物质的仓库、堆场;
(七)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八)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地下轨道交通;
(九)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模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发电厂;
(十)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建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并在其场所或者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火灾高危单位标志。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决议;
(二)定期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报告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24小时至少开展1次防火巡查;所有火灾高危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
(四)消防控制室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确定1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之日起10日内确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确定1至2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二)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三)按照规定设置雷电防护装置。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置疏散逃生示意图、提示用语等方式公示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安全出口位置以及自救逃生方法,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纳入单位视频监控范围:
(一)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
(二)宾馆、饭店的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三)医院高压氧舱、供氧站;
(四)可燃物品的仓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储罐或者生产车间、加工车间;
(五)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六)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七)避难层(间);
(八)根据火灾危险的性质、程度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5年10月10日发布,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一、守法遵规,严格执行标准
(一)遵守法律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执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WS 308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和《GA 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行业标准。
(三)规范消防行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以及自我管理、自我评估、自我提升的工作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万无一失。
二、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主体责任。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全面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医疗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履行消防职责。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各项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防患未然,坚持日常巡查
(一)坚持日常巡查。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表,住院区及门诊区白天至少2次,住院区及急诊区夜间至少2次,其他场所每日至少1次,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当场处理或及时上报。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
(二)突出巡查重点。
1.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系统是否完好
3.消防报警、灭火系统和其他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完好、有效,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控制室、住院区、门诊区、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胶片室、锅炉房、发电机房、配电房、厨房等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
5.医疗机构内施工场所消防安全情况。
(三)严格规范控制室工作。消防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接到火情报警后,应当以最快方式进行确认和处置,并确认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启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
四、检查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一)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每月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和消防设施联动运行测试,建立和实施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二)突出检查重点。
1.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2.重点工种工作人员以及全体医护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
3.消防控制室日常工作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日常管理情况
4.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5.火灾隐患整改和日常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三)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火灾隐患信息档案和台账,形成隐患目录,并在单位内部公示。隐患治理要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的一系列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五、划定红线,严禁违规行为
(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物及场所,严禁违规新建、扩建、改建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构筑物(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
(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作为室内分隔或搭建临时建筑。
(三)严禁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备设施以及埋压圈占消火栓,严禁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严禁锁闭堵塞安全出口、占用消防通道和扑救场地。
(四)严禁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在病房楼内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严禁在室内吸烟和违规使用明火等。
(五)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非医疗需要的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六、群防群治,狠抓培训演练
(一)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全体职工(包括非正式职工、实习生、进修生、规培生等)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职工受训率必须达到100%,每年至少开展1次火灾事故应急演练。要监督第三方服务公司,培训有关服务人员。
(二)人人掌握“四会”消防常识,会查找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技能。
(三)特别注重对新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岗前消防知识培训,对住院患者和陪护人员及时开展消防安全提示。病房要配备适量的防烟面罩、应急灯等应急装备。
(四)结合老、弱、病、残、孕、幼的认知和行动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要配备相应的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对无自理能力和行动不便的患者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五)建立消防志愿者队伍,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传真、邮箱、微信等,引导社会和全体职工共同监督、参与和支持消防安全工作。
七、加大投入,改善设备设施
(一)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持续加强人防、技防和物防建设,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增长幅度不少于本单位经费投入平均增长水平。
(二)持续加大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有效运行。主要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张贴维护保养、检测情况记录卡。
(三)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医疗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每年至少检测1次。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
(四)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提示标识。
(五)确保报警系统和应急照明的齐全、灵敏、有效。
八、建章立制,加强队伍建设
(一)医疗机构党政领导班子每年专题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不少于1次,带队检查消防安全每年不少于2次。
(二)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时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操作标准。
(三)对消防工作人员和消防志愿者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岗位培训、法规培训,切实增强消防技能,提高工作水平。
(四)关心爱护消防工作一线人员,不断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和提高待遇,加大考核培养及交流使用力度。
九、强化管理,严格考核奖惩
(一)医疗机构要认真遵守本规定,自觉接受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持续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要如实、及时上报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以及公安消防管理部门,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三)主动研究分析各地各类典型火灾事故案例,深刻汲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奖惩制度,将消防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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