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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理事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发表时间:2024-07-22 22:35:07 来源:网友投稿

期货交易所理事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A 、主持会员大会

B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C 、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D 、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B,C】

上海市期货市场管理规定(199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期货交易的准则)

期货交易必须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欺诈和违法交易行为。第三条 (管理体制)

期货市场的管理,实行政府监督管理与期货行业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的期货交易活动以及与期货交易活动有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监管部门)

上海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期货市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监管部门可以将本规定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委托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行使。第六条 (监管部门的职责)

监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期货市场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并负责规划的实施;

(二)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进行审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对上市的期货商品及其期货合约样式进行审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市场正常秩序的事件或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监管部门对期货市场进行管理。第八条 (联席会议)

本市实行期货市场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审议有关期货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措施。

联席会议由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组成。第三章 期货交易所第九条 (期货交易所的定义)

期货交易所是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期货交易规则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非营利的法人机构。

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的设立)

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期货市场主管部门审批;获批准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提交的文件,由监管部门规定。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的职责)

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

(二)制订、修改期货交易规则,报监管部门审核;

(三)设计期货合约的样式;

(四)对会员及其出市代表进行管理;

(五)为期货交易提供或者组织提供结算服务和履约保证;

(六)整理并发布期货交易的行情和其他有关信息;

(七)对会员之间和会员、期货经纪机构、客户之间因期货交易而发生的争议进行仲裁、处理;

(八)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期货交易规则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主要机构设置)

期货交易所设置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期货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审议、通过其他需要由会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期货交易所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由期货交易所报监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期货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应当不少于7人,其中会员理事应当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会员理事由会员提名,非会员理事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第十六条 (理事长)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由监管部门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理事长代为履行。理事会的决议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召开会议时,由理事长担任会议主席。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和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组织商品和金融期货以及期权交易、对会员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中交易、公开竞价。严禁进行场外交易。第四条 深圳市贸易发展局为深圳市人民政府期货交易主管部门。

凡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监事委员会第六条 交易所监事委员会由深圳市贸易发展局聘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专家组成。第七条 监事委员会的职能: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交易所的管理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对交易所管理提出建议;

(三)定期听取交易所的工作汇报,了解交易所的财务状况;

(四)受理会员和客户投诉,制止交易市场上的价格操纵和非法交易。第三章 理事会第八条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和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共设一个理事会。

理事会是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和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两个执行委员会,分别对两个交易所进行管理。理事会侧重两个交易所重大原则、宏观管理的决策,理事会执委会分别侧重两个交易所具体管理、运作的决策。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能如下:

(一)接受期货交易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和修改交易所章程,对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交易规则以及其它规则提出修改建议;

(三)审查会员资格,批准会员入会和退会的申请;

(四)聘任交易所总裁、副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审定交易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报告,制定交易所中、长期规划等重大事项;

(六)聘任非会员理事;

(七)对交易所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作出决议。第十条 全体理事有义务严格遵守理事会决定,一切违反理事会决定的行为,均属无效。第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总裁是交易所的法人代表。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交易所的自律和管理,理事会根据需要下设会员资格审查、交易行为管理、仲裁等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者的入会资格、监督交易场内的交易活动、处理交易纠纷等事项。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章程由交易所制定。第四章 会员和会员大会第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第十四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场所,拥有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额;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的法规、规章;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第十五条 承认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并具备前条规定之条件的法人,可以向一个交易所提出申请,成为一个交易所的会员,也可以向两个交易所分别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成为两个交易所的会员。第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交易所的场内交易,享有交易场内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二)有权参加会员大会,听取、审议交易所的工作报告,并对交易所的重大事务有建议、批评、监督、表决权;

(三)有权转让会员席位,但必须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转让;

(四)对交易所的专门委员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有退会的自由。

交易所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严格遵守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接受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交易手续费、风险基金和交易保证金等费用;

(四)须依规定完成一定的交易额;

(五)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营业场所产生变动时,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进场交易必须委托出市代表进行,出市代表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未取得出市代表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场交易。第十八条 出市代表在交易所内的交易行为应经会员单位授权,并对会员单位负责。第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自律管理,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根据章程规定召集。当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要求时,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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