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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说法正确的是()。

发表时间:2024-07-22 22:40:45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关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说法正确的是()。

A 、建筑高度为88m的住宅楼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 、建筑高度为12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C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D 、民用建筑的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最低可为二级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选项A、D错误;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选项B错误。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哪几个等级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1.

耐火等级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分级标度。它由组成建筑物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来确定。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防火技术措施中的最基本措施之一。影响耐火等级选定的因素有: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建筑物的高度和面积、火灾荷载的大小等因素。

2.

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特点:

①一级耐火等级建筑:主要建筑构件全部为不燃烧性。

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主要建筑构件除吊顶为难燃烧性,其它为不燃烧性。

③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性。

④四级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墙为不燃烧性,

其余为难燃性和可燃性。

3.

按照我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由建筑构件(梁、柱、楼板、墙等)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一般说来:

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墙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组成的混合结构;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结构屋架、钢筋混凝土柱或砖墙组成的混合结构;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是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

四级耐火等级是木屋顶、难燃烧体墙壁组成的可燃结构。

4.

关于建筑的耐久年限,《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1.0.4条

写的很清楚: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

100年以上

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

50

~100年

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

25

~50年

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

15年以下

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重要的是要知道,如果你设计的是“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其主体结构的耐久年限就要达到“100年以上”。一般商品有保质(用)期,这耐久年限就是建筑的保质期。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哪几个等级?

划分标准

按照我国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及施工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今后建筑的发展趋势,同时参考国外划分耐火等级的经验,将普通建筑的耐火等级划分为四级。一般说来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和一级耐火等级建筑基本上相似,但其构件的耐火极限可以较低,而且可以采用未加保护的钢屋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是木屋顶、钢筋混凝土楼板、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是木屋顶、难燃烧体墙壁组成的可燃结构。

划分依据

划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以楼板的耐火极限为基准的。因为楼板直接承受人和物品的重量,然后再将这些荷载传给梁、墙、柱等构件,是最基本的承重构件。

各耐火等级建筑物中楼板的耐火极限确定以后,其他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就可以与楼板相比较而确定。在建筑结构中所占的地位比楼板重要者(如梁、柱、承重墙等),其耐火极限应当高于楼板;比楼板次要者(如隔墙、吊顶等),其耐火极限可适当降低。

楼板耐火极限的确定,是以我国火灾情况和建筑特点为依据的。火灾统计表明,我国95%的火灾的延续时间均在2h以内,在1h内扑灭的约占80%,在1.5h以内扑灭的约占90%;同时建筑物所采用的普通钢筋混凝土空心楼板,保护层厚度为10mm的,其耐火极限达1.00h;现浇钢筋混凝土整体式梁板的耐火极限大都在1.50h以上。因此将一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楼板的耐火极限定为1.50h,二级耐火等级的定为1.00h,三级耐火等级的定为0.50h,四级耐火等级的定为0.25h。其他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以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楼板为基准,比楼板重要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高一些,比楼板次要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低一些。以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为例:楼板由梁来支承,梁的耐火极限比楼板要求高,定为1.50h;而梁又由墙或柱来支承,墙和柱的耐火极限分别定为2.00h和2.50h。其他依此类推。

民用建筑的分类和耐火等级有哪些要求?

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 民用建筑的分类

注:

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别确定。

2.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4的规定。

表1-4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

1.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的规定执行。

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②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6)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7)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8)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9)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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