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励学网 > 建筑专业 > 关于民事诉讼中第三人,说法正确的是( )。

关于民事诉讼中第三人,说法正确的是( )。

发表时间:2024-07-22 22:42:25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民事诉讼中第三人,说法正确的是( )。

A、第三人属于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

B、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C、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只能参加诉讼,不得提起诉讼

D、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只能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指的是谁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权主张独立的权利,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以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确定,司法实践中,操作规范不一,第三人的确定是一个难点,往往因把握不准第三人确立的标准或因地方保护主义作怪,实践中经常存在错列、漏列或乱列第三人的现象,由此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哪些人?

第三人就是指除了原告、被告以外的当事人。由于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而第三人要参加进来,但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有两种:

.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实际上这种与原告的地位一样,只是一个具体案件已经有了一个原告,一个被告,而他不能同意任何一方的要求,而是以原、被告作为自己的被告,后参加进来的人,这种人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三兄弟中老大独占了父母遗留的三间房,而老二则以原告的身份向老大提出分一间半房的请求,而老三则认为遗产也有自己一份,因而也提诉讼。由于老二是原告,老大是被告,老三既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他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法院通知他参加或自己申请参加进来。这称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甲从乙处购进一台机器,由于机器质量低劣,甲对乙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在诉讼中乙提出机器系丙厂制造,应由丙厂承担责任。此案件中甲乙有买卖合同关系,乙丙之间存在购销合同关系。丙与买卖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他没有独立请求权。但由于机器是自己制造的,如果乙败诉后,势必会转而向他提起诉讼,该案件的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法院通知他参加进来,将两案合并一案处理,这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从诉讼地位上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原告,因此享有原告的所有权利。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如:有权了解原告起诉,被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有权充分陈述自已的意见,也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提起上诉等。但是由于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涉及原告、被告之间的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行使。如:在一审中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等。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