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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发表时间:2024-07-22 22:42:3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效力相当,优于其他债权

C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无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D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关于工程款优先权问题

1、你说的是对的。

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条文这样规定是给了当事人一个选择权,你可以选择任何一个对你有利的日期。但是你说的那种情况,按最晚的日期1994年来算也超过六个月了,这样工程款就属于一般债权了,这个工程队对工程款已经丧失优先权了。

是啊不管是刑事、民事行政还是一部法律的出台,调整的法律行为都是法律生效以后的行为。一般的情况下都是没有溯及力的。

建设工程优先权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1、建设工程能顺利完工正常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2、工程无法完工情况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条款明确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从而保证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需要。

法律客观: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几个常见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常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作出了具体说明,摘录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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