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由( )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由( )的人民法院管辖。
A 、原告住所地
B 、合同签订地
C 、仲裁机构所在地
D 、标的物所有在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通常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此可以知道,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适用范围
上,它仅限于国内合同纠纷案件、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以及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2)协议管辖所确定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域内的法院。即应该是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3)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约定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
(4)协议管辖不能改变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5)协议管辖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无效。另外《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这样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或签订合同时对管辖达成的协议应该是明确的,不得协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这样的管辖协议,仍使管辖处于不确定状态,失去了协议的意义。
2005年4月16日,湖南省邵阳市菜农商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农商公司)在武汉市召开的全国干鲜水果业务洽谈会上,与北京市某千鲜水果批发部(以下简称批发部)签订了一份购销早期蜜橘合同。合同约定:农商公司于同年8月底前供给批发部早期蜜橘3000件,每件50斤,每斤单价1.05元,共计货款15.7万元。发生纠纷后任何一方可向武汉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同年7月26日,农商公司按约定将3000件早期蜜橘运到北京西直门火车站。批发部在卸车时发现靠近车门的几十件橘子还可以,每件没有几个烂橘子,但在车厢里边的橘子,每件都有许多烂橘子,有的甚至烂掉七八斤左右。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同年10月18日,因双方当事人之间对纠纷协商解决不成,批发部便向武汉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本案中合同签订地为武汉。故合同中约定由武汉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是合法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故批发部可以向武汉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的确认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此规定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属于有效约定:
1、协议管辖只能对一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约定,当事人不得对二审法院的管辖进行选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确定后,二审法院则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当然的确定下来。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只能向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而不得向其他法院上诉。当事人也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上诉法院。否则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2、协议管辖只能对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对合同纠纷之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即只有当事人对因合同的签订、履行、效力、解除等发生纠纷的才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的形式才属于有效约定,否则就是无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和发生争议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联系,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可以选择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处法院其中的一个,而不能选择其他与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的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为了某种目的,选择一个与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的法院管辖,则这种管辖约定是无效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若当事人约定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因合同发生纠纷后哪一方先提起诉讼就由哪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约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先起诉方则必须在对方所在地起诉。
5、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即协议管辖不得越级,对于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选择由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则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合同上怎么约定法院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3、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
4、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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