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励学网 > 建筑专业 > 下列哪项不满足临时消防救援场地设置要求()。

下列哪项不满足临时消防救援场地设置要求()。

发表时间:2024-07-22 22:46:18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哪项不满足临时消防救援场地设置要求()。

A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在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

B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

C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设置在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

D 、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与在建工程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8m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与在建工程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

施工现场安全防火要求

1、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2、施工现场夜间要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加强值班巡逻。

3、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建筑物,必须经本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性物品

4、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5、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

6、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7、乙炔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

8、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加强电源管理,特别是临时配电箱,应经常检查电线绝缘保护层,及配电接地接零,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哪些要求

您好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几点:

1.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同时考虑灭火救援的安全以及供水的可靠,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

2.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3.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4.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5.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6.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如有疑问欢迎提问。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落实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预防、减少建设工程火灾及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在消防设计、施工和审核、验收、备案等过程中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本规定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第二章 消防设计和施工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施工应当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依照有关国家技术规范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 建筑保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保温工程和保温材料特点编制防火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保温工程施工进度和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二)建筑保温工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三)建筑保温工程和其他相关工程的施工顺序,避免与有明火的工序交叉作业。第八条 依照有关国家技术规范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回车场、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等临时消防设施和临时疏散设施的,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应当包括相应设施的消防设计。

施工期间临时消防设施和临时疏散设施不得拆除。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用火用电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施工现场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同意,并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第十条 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等意见负责。第十一条 自动消防设施不得无故停止使用。确需停止使用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鼓励、引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第十二条 鼓励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按户配置家庭消防应急救援箱;鼓励其他建筑的建设单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

家庭消防应急救援箱、应急救援装备的配置、使用等具体规范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的下列消防设计内容进行审核:

(一)建设工程类别和建筑耐火等级;

(二)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设计,主要审核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登高场地、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其他特殊场所的设置楼层(部位)、室内燃料系统安装、动力站房设置等内容;

(三)建筑构造设计,主要审核防火分区、墙体构造、防火分隔、建筑防爆等内容;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计,主要审核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消防电梯、避难层(间)设置等内容;

(五)消防给水设计,主要审核消防水源和消防用水量、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泵等内容;

(六)自动消防设施设计,主要审核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其他灭火系统、防烟系统、排烟系统设置等内容;

(七)消防电气设计,主要审核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和电器设备防火、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等内容;

(八)其他依法需要审核的内容。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