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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发生后,下列不属于仲裁案件受理条件的是( )。

发表时间:2024-07-22 22:46:31 来源:网友投稿

纠纷发生后下列不属于仲裁案件受理条件的是( )。

A 、有仲裁协议

B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C 、发球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D 、当事人双方口头愿意仲裁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据此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是什么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具体是哪些?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2、申请人对提交仲裁的争议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已故劳动者的合法继承人和利害关系人。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期限。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二、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1、(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范围。

5、(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等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仲裁的程序是什么?

1、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接受仲裁: 仲裁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接受或者不接受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4、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劳动仲裁法中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后,应作出仲裁陈述,并将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庭如果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一定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受理的理由,比如申请工伤认定,肯定无法向仲裁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这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有哪些?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内。《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2,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仲裁受理在中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受理范围主要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

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8、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9、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

10、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

11、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发生的争议。

12、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13、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解决法律纠纷选择仲裁的条件不包括

不属于仲裁基本原则的是处分原则,一般仲裁基本原则有:

(1)自愿原则。

这是仲裁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双方自愿,并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②当事人双方有权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法第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当事人协商选定,被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仲裁。

③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由当事人自愿选任。

④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程序中依法可约定的事项。仲裁法规定了许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如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可约定是否开庭仲裁、是否公开仲裁、是否进行调解。

(2)仲裁独立原则。

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法律赋予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权力,也体现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职能。仲裁的独立性表现在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仲裁庭享有独立的仲裁权,仲裁委员会不作干预;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只是事后监督,不能事前干预。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经济纠纷原则。

根据事实就是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客观、深入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纠纷发生的原因、发生的过程、现状及各方的争议所在,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为适用法律打下良好基础。符合法律规定,就是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不能撇开法律,随心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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