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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为从性质上属于( )。

发表时间:2024-07-22 22:51:04 来源:网友投稿

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为从性质上属于( )。

A 、技术服务

B 、委托代理

C 、司法审查

D 、行政执法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由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此五类单位简称为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区别是?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但是两者是不同的,它们在性质、执行者、任务、工作范围、工作依据、工作深度和广度、工作权限,以及工作方法和工作手段等多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1、性质的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社会的、民间的行为,是发生在工程建设项目组织系统范围之内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是一种微观性质的、委托性的服务活动。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则是一种行政行为,是工程建设项目组织系统各经济主体之外的监督管理主体对工程建设项目系统之内的各工程建设的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的监督管理行为,是一种宏观性质的、强制性的政府监督行为。

2、执行者的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者是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者则是政府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的专业执行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工作性质的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在接受项目业主的委托和授权之后,为项目业主提供的一种高智力工程技术服务工作,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是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4、工作范围的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范围伸缩性较大,它因项目业主委托的范围大小而变化。如果是全过程、全方位的工程建设监理,则其工作范围远远大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此时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的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一系列活动。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只限于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监督,且工作范围变化较小,相对稳定。

5、工作依据的区别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以国家、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和工程质量条例、规定、规范等法规为基本依据,维护法规的严肃性。而工程建设监理不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还要以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不仅要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还要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6、工作深度和广度的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所进行的质量控制包括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目标详细规划,实施一系列主动控制措施,在控制过程中既要做到全面控制,又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它需要连续性地持续在整个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主要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的监督、检查、确认。

7、工作权限的区别 它们具有不同的工作权限。例如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拥有最终确认工程质量等级的权力,而目前,工程建设监理则无权进行这项工作。

8、工作方法和手段的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主要采取组织管理的方法,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控制。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更侧重于行政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工程建设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的区别有哪些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工程建设监理是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的监督管理主体对项目系统内的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

(2)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者是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者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建设监理属于社会的、民间的监督管理行为,而工程质量监督则属于政府行为。

(3)工程建设监理具有明显的委托性,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4)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范围由监理合同决定,其范围可以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远远大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

(5)它们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工作也存在较大的区别。一是工作依据不尽相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以国家、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而工程建设监理则不仅以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还以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二是深度、广度不同。工程建设监理所进行的质量控制工作包括对项目质量目标详细规划,采取一系列综合性控制措施,既要做到全方位控制又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并持续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各阶段。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主要在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的监督、检查、确认。三是工作权限不同。四是工作方法和手段不同。工程建设监理主要采取系统管理的方法,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项目质量控制。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更侧重于行政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从定义上说:政府监理是政府主管建设的有关部门(建设部、各级建设委员会、建设厅、建设局)对建设工程的全过程依法监督和管理,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保证建设市场秩序稳定。社会建设监理是由专业的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和授权对建设过程实施的监理,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组织、技术、经济、合同措施等手段对所监理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等目标及合同的履行进行有效控制,使项目达到保质低耗如期建成。

第二从性质上讲:政府监理具有强制性,对于被管理对象必须接受,它依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进行活动,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监理程序行使监督、检查、许可、纠正、强制执行。社会监理单位是具有独立的社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活动组织,是服务型的咨询机构,它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它是独立于甲乙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和建设单位是合同约定关系,行使合同所确认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

第三从管理内容范围上讲: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接受政府监理,从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直到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因此它贯穿了建设的全过程。社会监理既可以对整个工程建设全过程也可以对某几个阶段,仅就施工阶段的监理而言,除对质量控制外还要对工程进度计量支付变更索赔延期等各方面进行全方面监理。

第四手段上不一致:政府监理是自上而下的行政行为,多采用行政手段按阶段定期对工程进行监督。社会监理是对建设主体的制约和对违法违约行为的惩戒,是运用经济手段促使受监各方关心自身经济利益。

第五监理深度不一样:政府监理的工作基本上是阶段性检查不是连续而是离散间隔的进行,社会监理的工作是随着工程进展而变化。在工作深度上政府监理是以抽查为主,而社会监理是采取不间断的监控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跟踪,对每道工序进行认可。

第六酬金不同:因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在工作内容上存在着差别,在监督广度和深度上又不一致,政府监理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其收费标准相对较低。而社会监理是有偿的技术服务活动,酬金多少根据建设规模和总工程造价以及有关统一国家收费标准而定。

第七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政府监理机构对社会监理单位的管理是政府建设监理的第二职能。它的主要内容是;对社会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监督其监理活动业务是否合法,调节其与业主间的争议,对监理单位的正当权益和活动要进行保护,要为其创造良好的业务活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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